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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如何应用股权?

2024-06-15 23:17:50 来源: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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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如何应用股权?

物权的内容散见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我们将它们做以下的扼要归纳∶

1.股东大会召集权、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公司法》第104条第(四)项规定∶"持有公司股份 10%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有参加股东大会的当然权利,"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此外,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公司法》第 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份转让权。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民持有的股票当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但应遵守《证券法)关于"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以及其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新股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137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以发行新股。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由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

4.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只能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公司法》第 103 条其体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等。

5.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可以称为资产受益权,它是股民权益的核心,分配既可以是观金,也可以是红股等其它形式。

6.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监督权。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相当广泛,而且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包括质询权、在股东会上,股东有权对公司一切活动进行质询,董事会或其它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种质询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童事会或其它机构不得拒绝回答。而且股东的质询权不得由公司章程加以剥夺。

8.账簿查阅权和违法行为阻止权。《公司法》第 110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让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9.公司真相知情权。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经营情况和重大信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外公布,这些对外公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股民获得这些信息的权利主要是由《证券法》规定和保护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 办谋切睾睾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股民账受保密的权利。股民除了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权利外,还因参与证券市场而享有(证券法》规定的诸多权利,如《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11.获得司法救济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当股民的权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时,股民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证券法》第 207条还特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证券法》对股民权益的特别保护。股民的这些权利,是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实际上法律有关股民权益的规定相当丰富,需要股民认真学习和掌握。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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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内容散见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我们将它们做以下的扼要归纳∶

1.股东大会召集权、参加权和投票表决权。《公司法》第104条第(四)项规定∶"持有公司股份 10%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有参加股东大会的当然权利,"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此外,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公司法》第 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份转让权。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民持有的股票当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但应遵守《证券法)关于"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以及其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新股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137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盈利记录,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以发行新股。第1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由股东大会对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

4.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只能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公司法》第 103 条其体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等。

5.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可以称为资产受益权,它是股民权益的核心,分配既可以是观金,也可以是红股等其它形式。

6.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监督权。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相当广泛,而且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会监事或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权包括质询权、在股东会上,股东有权对公司一切活动进行质询,董事会或其它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种质询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童事会或其它机构不得拒绝回答。而且股东的质询权不得由公司章程加以剥夺。

8.账簿查阅权和违法行为阻止权。《公司法》第 110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让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9.公司真相知情权。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经营情况和重大信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外公布,这些对外公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股民获得这些信息的权利主要是由《证券法》规定和保护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 办谋切睾睾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股民账受保密的权利。股民除了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权利外,还因参与证券市场而享有(证券法》规定的诸多权利,如《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11.获得司法救济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当股民的权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时,股民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证券法》第 207条还特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证券法》对股民权益的特别保护。股民的这些权利,是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实际上法律有关股民权益的规定相当丰富,需要股民认真学习和掌握。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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