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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钩沉:发行和上市监管权的分分合合,成交量变化隐藏什么信号

2024-06-15 23:17:50 来源: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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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钩沉:发行和上市监管权的分分合合,成交量变化隐藏什么信号

股市钩沉:发行和上市监管权的分分合合

在我国不长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上,被人为混淆的、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就是“发行与上市”。目前,无论在一般投资者的心目中、在大量的学术研究文献中[1],还是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理念和行为方式中,基本上是将“发行”替代了“上市”,从而简单地将“发行与上市”混为一谈。[2]而在全球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中和经验里,“发行”和“上市”这两个概念所表示的却完全是截然不同又相辅相成的两件事。

从整体上说来,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发行与上市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发行定价制度三个方面构成。而发行与上市审核制度,则是决定后两种制度基本理念和行为方式的基础。仅仅单一地讨论发行制度的改革、仅仅从技术细节上、定价方式上和程序形式上进行发行制度的改革,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在发行与上市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创建的初期(80年代初至1992年),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审批权在试点地方政府的体改委和中央的计委;股票作为金融产品的公开发行审批在人民银行各地方分行和央行总行进行发行管理;而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则由沪深两个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证交所的上市审核权不仅与股票发行审核权分离、而且是全权赋予证交所“实质性”地行使的。

最具幽默感的例证就是,1991年上海发行“老八股”之后的第九个股票“兴业房产”时,由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证交所在推行“无纸化”上产生分歧,上海证交所一度以不让该股票上市为威胁,逼迫人民银行改变继续采用有纸化发行的方式,致使该公司已经全部印制完毕的股票凭证一张都没有对外发行。(详见《中国股市无意中实现世界最先进的无纸化交易??中国股市历史勾沉之十四》)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发行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政府多部门管理体制转向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从审批制转向核准制的过程。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所存在的现实是,中国证监会严格控制和把握住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环节。在组织结构上,除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部门以外,还专门依照《证券法》设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审核程序上,除了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初审以外,还需经过“发审委”的复审,并在“过会”以后再由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酌情安排发行时间、节奏、顺序等等。

对股票公开发行以后的上市流通,如果联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垂直管理体系的现实、沪深两个证交所实际被市场视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的派出机构这样的制度安排,其实际后果必然是:只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被核准以后,证交所必定是走形式地听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发行与上市顺序、时点、节奏的计划,“安排”公司股票在证交所完成上市流通的程序形式。

这就在制度安排上使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程序的涵盖范围,在市场的实际运作中从一级市场延伸到了二级市场,替代了上市流通的审核程序。

因此在平衡新股发行与上市的供求关系上,市场各利益主体都只能依赖于中国证监会这个政府监管机构来开关和调控,完全没有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自我调整的空间。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我们可以从“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这三个层面的演变来作一番考证。

首先我们来看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关证交所对上市审核权的丧失,首先就源自于1994年的《公司法》。它改变了证券市场创建初期证交所就已经行使的上市审核权,将它收归“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公司上市需要“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而这一条在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得到了更改,将上市的批准规定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下面我们来看看《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和1994年《公司法》同样的褫夺证交所上市审核权的规定,也出现在1999年的《证券法》中,它要求公司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它比《公司法》改进了一步,准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这样就剥夺了证交所作为市场自律和一线监管机构的自主权力,并把这种权力改变为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

而同样地,在2006年的《证券法》中我们看到了和现实截然不同的规定,对于公司的上市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同时对于上市的条件,2006年的《证券法》还第一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从证券基本法律的制度安排上改变了褫夺证交所上市审核权的历史。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在市场上的地位是行业主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行政法规”。从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在1993年颁布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中,由于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的实际领导权还未能够充分施行,所以在证交所的职能中充分认可了证交所的上市审批权力,赋予证交所“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的职能,并规定证交所“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一)审批证券的上市;(二)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并明确“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但从1996年开始以及在以后的各个版本中都将以上规定改为“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并单独增设一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这应该是根据1994年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改变,将证交所的上市审批权褫夺了。

而在2006年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作出改变后,至今已经数年,仍未见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这样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作出相应的、符合上位法的修改。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分析,1998年的规定公司上市的首要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委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而证交所“在接受公司上市申请后,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2006年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2006年《证券法》所作出的改进。尽管仍旧将公司上市的首要条件规定为“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但是证交所不再有仅仅做上市审核“二传手”的规定,而是明确规定“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 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第一次出现了在证交所设立上市审核委员会的规定,宣告证交所将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来“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甚而至于,在该规则中还第一次宣布“第5.1.1 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这就为证交所恢复独立行使上市审核权力作出了理论上的书面规定。

但很遗憾的是,在1999年修改发布并沿用至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六条中,对于“本所职能”的规定,仍旧是:“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而不是更符合新版《证券法》精神的“接受上市申请,依法审核并批准证券上市”。这更多地体现了证交所被动接受证监会用发行审核替代上市审核的历史轨迹和路径依赖,以及只能被动接受证监会有关部门的通知“安排证券上市”的无奈。

到了2009年10月26日,在《证券法》修订并重新发布执行将近4年后,中国证监会才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证监会为此所作的说明,这是“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对2004年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所作的修订,并拟将原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形式发布执行。

由于全体财经媒体对此消息所作的解读大都是“证监会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股票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媒体的不实报道、是媒体“误读”了证监会出台的规定草案,并进而澄清道:“股票上市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是由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设定的,而并非《修订草案》中新的改革措施。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后,即已按照其有关规定处理股票上市申请。考虑到随着法律的修改,现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已失效,故此次修订删除有关内容,使之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等相衔接协调。”

原规定失效将近四年才想到“衔接协调”,尽管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但误解的产生其实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也许更大一些。新的《证券法》既然已经在2006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就已经将原证券法有关上市审核的权力归还给了证交所,那中国证监会 “按照”的是什么理念所制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而在整整三年零10个月中没能及时修改有关的下位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况且证交所在新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就已经在2006年中修改了证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但作为证交所监管者的中国证监会却为什么在《证券法》实施四年后、直至2009年底还迟迟不“监督”证交所依照国家法律修改自己的章程中有关上市程序的内容?

但问题是在实践中,新法虽确立了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分离的体制,但在目前的现实的体制环境下,不大可能出现发审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股票被证交所频繁拒绝上市的情况。根据既往的经验,如果通过发审会的股票在上市环节被阻,会造成许多复杂的遗留问题,尤其在我国两大交易所下并没有合法合理的其他层次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显得尤为严重。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证券交易所实际的管理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新的《证券法》所作出的基本制度法规的变化,不可能很快地在政府监管部门的实践中“实质性”地体现出来;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中所得到的、形式上的上市审核权也不可能“实质性”地落实到证券交易所的自主行为中去。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过渡时期内,上市审核可能仍然会从属于发行审核,发行体制的改革探索只能是跛脚的。

[1] 在笔者为写本文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只要涉及证券市场发行与上市的研究文献,有90%以上都在研究中以“发行”替代了“上市”,就上市和上市制度分别作为深入研究对象的文献寥寥无几。

[2]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被政府监管机构批准公开发行实质上就被准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从统计上而言,将近20年以来沪深两家交易所挂牌上市的16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一家在公开发行后没有被批准上市。

成交量变化隐藏什么信号

成交量是看盘的一项重要本领,好的感觉源于平时的学习与积累,非几句话就能说得清。但是,还是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下是一些介绍。许多股民投资者对于成交量变化的规律认识不清,k线分析只有与成交量的分析相结合,才能真正读懂市场的语言,洞悉股价变化的奥妙。这里将成交量变化八个阶段总结为“八阶律”。

1、量增价平,转阳信号:股价经过持续下跌的低位区,出现成交量增加股价企稳现象,此时一般成交量的阳柱线明显多于阴柱,凸凹量差比较明显,说明底部在积聚上涨动力,有主力在进货为中线转阳信号,可以适量买进持股待涨。有时在上升趋势中途也会出现“量增价平”,则说明股价上行暂时受挫,只要上升趋势未破,一般整理后仍会有行情。

2、量增价升,买入信号:成交量持续增加,股价趋势也转为上升,这是短中线最佳的买入信号。“量增价升”是最常见的多头主动进攻模式,应积极进场买入,与庄共舞。

3、量平价升,持续买入:成交量保持等量水平,股价持续上升,可在期间适时参与。

4、量减价升,继续持有:成交量减少,股价仍在继续上升,适宜继续持股,即使如果锁筹现象较好,也只能是小资金短线参与,因为股价已经有了相当的涨幅,接近上涨末期了。有时在上涨初期也会出现“量减价升”,则可能是昙花一现,但经过补量后仍有上行空间。

5、量减价平,警戒信号:成交量显著减少,股价经过长期大幅上涨之后,进行横向整理不在上升,此为警戒出货的信号。此阶段如果突发巨量天量拉出大阳大阴线,无论有无利好利空消息,均应果断派发。

6、量减价跌,卖出信号:成交量继续减少,股价趋势开始转为下降,为卖出信号。此为无量阴跌,底部遥遥无期,所谓多头不死跌势不止,一直跌到多头彻底丧失信心斩仓认赔,爆出大的成交量,跌势才会停止,所以在操作上,只要趋势逆转,应及时止损出局。

7、量平价跌,继续卖出:成交量停止减少,股价急速滑落,此阶段应继续坚持及早卖出的方针,不要买入当心“飞刀断手”。

8、量增价跌,弃卖观望:股价经过长期大幅下跌之后,出现成交量增加,即使股价仍在下落,也要慎重对待极度恐慌的“杀跌”,所以此阶段的操作原则是放弃卖出空仓观望。低价区的增量说明有资金接盘,说明后期有望形成底部或反弹的产生,适宜关注。有时若在趋势逆转跌势的初期出现“量增价跌”,那么更应果断地清仓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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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钩沉:发行和上市监管权的分分合合,成交量变化隐藏什么信号

股市钩沉:发行和上市监管权的分分合合

在我国不长的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上,被人为混淆的、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就是“发行与上市”。目前,无论在一般投资者的心目中、在大量的学术研究文献中[1],还是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理念和行为方式中,基本上是将“发行”替代了“上市”,从而简单地将“发行与上市”混为一谈。[2]而在全球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中和经验里,“发行”和“上市”这两个概念所表示的却完全是截然不同又相辅相成的两件事。

从整体上说来,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发行与上市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发行定价制度三个方面构成。而发行与上市审核制度,则是决定后两种制度基本理念和行为方式的基础。仅仅单一地讨论发行制度的改革、仅仅从技术细节上、定价方式上和程序形式上进行发行制度的改革,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在发行与上市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多弊端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创建的初期(80年代初至1992年),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审批权在试点地方政府的体改委和中央的计委;股票作为金融产品的公开发行审批在人民银行各地方分行和央行总行进行发行管理;而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则由沪深两个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证交所的上市审核权不仅与股票发行审核权分离、而且是全权赋予证交所“实质性”地行使的。

最具幽默感的例证就是,1991年上海发行“老八股”之后的第九个股票“兴业房产”时,由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证交所在推行“无纸化”上产生分歧,上海证交所一度以不让该股票上市为威胁,逼迫人民银行改变继续采用有纸化发行的方式,致使该公司已经全部印制完毕的股票凭证一张都没有对外发行。(详见《中国股市无意中实现世界最先进的无纸化交易??中国股市历史勾沉之十四》)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发行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政府多部门管理体制转向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从审批制转向核准制的过程。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所存在的现实是,中国证监会严格控制和把握住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环节。在组织结构上,除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部门以外,还专门依照《证券法》设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审核程序上,除了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初审以外,还需经过“发审委”的复审,并在“过会”以后再由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酌情安排发行时间、节奏、顺序等等。

对股票公开发行以后的上市流通,如果联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垂直管理体系的现实、沪深两个证交所实际被市场视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的派出机构这样的制度安排,其实际后果必然是:只要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被核准以后,证交所必定是走形式地听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发行与上市顺序、时点、节奏的计划,“安排”公司股票在证交所完成上市流通的程序形式。

这就在制度安排上使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程序的涵盖范围,在市场的实际运作中从一级市场延伸到了二级市场,替代了上市流通的审核程序。

因此在平衡新股发行与上市的供求关系上,市场各利益主体都只能依赖于中国证监会这个政府监管机构来开关和调控,完全没有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自我调整的空间。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我们可以从“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这三个层面的演变来作一番考证。

首先我们来看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关证交所对上市审核权的丧失,首先就源自于1994年的《公司法》。它改变了证券市场创建初期证交所就已经行使的上市审核权,将它收归“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公司上市需要“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而这一条在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得到了更改,将上市的批准规定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下面我们来看看《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和1994年《公司法》同样的褫夺证交所上市审核权的规定,也出现在1999年的《证券法》中,它要求公司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它比《公司法》改进了一步,准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这样就剥夺了证交所作为市场自律和一线监管机构的自主权力,并把这种权力改变为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

而同样地,在2006年的《证券法》中我们看到了和现实截然不同的规定,对于公司的上市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同时对于上市的条件,2006年的《证券法》还第一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从证券基本法律的制度安排上改变了褫夺证交所上市审核权的历史。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在市场上的地位是行业主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行政法规”。从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在1993年颁布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中,由于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的实际领导权还未能够充分施行,所以在证交所的职能中充分认可了证交所的上市审批权力,赋予证交所“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的职能,并规定证交所“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一)审批证券的上市;(二)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并明确“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但从1996年开始以及在以后的各个版本中都将以上规定改为“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并单独增设一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这应该是根据1994年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改变,将证交所的上市审批权褫夺了。

而在2006年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作出改变后,至今已经数年,仍未见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这样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作出相应的、符合上位法的修改。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分析,1998年的规定公司上市的首要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委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而证交所“在接受公司上市申请后,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2006年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2006年《证券法》所作出的改进。尽管仍旧将公司上市的首要条件规定为“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但是证交所不再有仅仅做上市审核“二传手”的规定,而是明确规定“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 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第一次出现了在证交所设立上市审核委员会的规定,宣告证交所将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来“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甚而至于,在该规则中还第一次宣布“第5.1.1 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这就为证交所恢复独立行使上市审核权力作出了理论上的书面规定。

但很遗憾的是,在1999年修改发布并沿用至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六条中,对于“本所职能”的规定,仍旧是:“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而不是更符合新版《证券法》精神的“接受上市申请,依法审核并批准证券上市”。这更多地体现了证交所被动接受证监会用发行审核替代上市审核的历史轨迹和路径依赖,以及只能被动接受证监会有关部门的通知“安排证券上市”的无奈。

到了2009年10月26日,在《证券法》修订并重新发布执行将近4年后,中国证监会才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证监会为此所作的说明,这是“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对2004年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所作的修订,并拟将原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形式发布执行。

由于全体财经媒体对此消息所作的解读大都是“证监会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股票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媒体的不实报道、是媒体“误读”了证监会出台的规定草案,并进而澄清道:“股票上市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是由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设定的,而并非《修订草案》中新的改革措施。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后,即已按照其有关规定处理股票上市申请。考虑到随着法律的修改,现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已失效,故此次修订删除有关内容,使之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等相衔接协调。”

原规定失效将近四年才想到“衔接协调”,尽管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但误解的产生其实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也许更大一些。新的《证券法》既然已经在2006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就已经将原证券法有关上市审核的权力归还给了证交所,那中国证监会 “按照”的是什么理念所制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而在整整三年零10个月中没能及时修改有关的下位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况且证交所在新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就已经在2006年中修改了证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但作为证交所监管者的中国证监会却为什么在《证券法》实施四年后、直至2009年底还迟迟不“监督”证交所依照国家法律修改自己的章程中有关上市程序的内容?

但问题是在实践中,新法虽确立了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分离的体制,但在目前的现实的体制环境下,不大可能出现发审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股票被证交所频繁拒绝上市的情况。根据既往的经验,如果通过发审会的股票在上市环节被阻,会造成许多复杂的遗留问题,尤其在我国两大交易所下并没有合法合理的其他层次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显得尤为严重。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证券交易所实际的管理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新的《证券法》所作出的基本制度法规的变化,不可能很快地在政府监管部门的实践中“实质性”地体现出来;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中所得到的、形式上的上市审核权也不可能“实质性”地落实到证券交易所的自主行为中去。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过渡时期内,上市审核可能仍然会从属于发行审核,发行体制的改革探索只能是跛脚的。

[1] 在笔者为写本文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只要涉及证券市场发行与上市的研究文献,有90%以上都在研究中以“发行”替代了“上市”,就上市和上市制度分别作为深入研究对象的文献寥寥无几。

[2]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被政府监管机构批准公开发行实质上就被准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从统计上而言,将近20年以来沪深两家交易所挂牌上市的16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几乎没有一家在公开发行后没有被批准上市。

成交量变化隐藏什么信号

成交量是看盘的一项重要本领,好的感觉源于平时的学习与积累,非几句话就能说得清。但是,还是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下是一些介绍。许多股民投资者对于成交量变化的规律认识不清,k线分析只有与成交量的分析相结合,才能真正读懂市场的语言,洞悉股价变化的奥妙。这里将成交量变化八个阶段总结为“八阶律”。

1、量增价平,转阳信号:股价经过持续下跌的低位区,出现成交量增加股价企稳现象,此时一般成交量的阳柱线明显多于阴柱,凸凹量差比较明显,说明底部在积聚上涨动力,有主力在进货为中线转阳信号,可以适量买进持股待涨。有时在上升趋势中途也会出现“量增价平”,则说明股价上行暂时受挫,只要上升趋势未破,一般整理后仍会有行情。

2、量增价升,买入信号:成交量持续增加,股价趋势也转为上升,这是短中线最佳的买入信号。“量增价升”是最常见的多头主动进攻模式,应积极进场买入,与庄共舞。

3、量平价升,持续买入:成交量保持等量水平,股价持续上升,可在期间适时参与。

4、量减价升,继续持有:成交量减少,股价仍在继续上升,适宜继续持股,即使如果锁筹现象较好,也只能是小资金短线参与,因为股价已经有了相当的涨幅,接近上涨末期了。有时在上涨初期也会出现“量减价升”,则可能是昙花一现,但经过补量后仍有上行空间。

5、量减价平,警戒信号:成交量显著减少,股价经过长期大幅上涨之后,进行横向整理不在上升,此为警戒出货的信号。此阶段如果突发巨量天量拉出大阳大阴线,无论有无利好利空消息,均应果断派发。

6、量减价跌,卖出信号:成交量继续减少,股价趋势开始转为下降,为卖出信号。此为无量阴跌,底部遥遥无期,所谓多头不死跌势不止,一直跌到多头彻底丧失信心斩仓认赔,爆出大的成交量,跌势才会停止,所以在操作上,只要趋势逆转,应及时止损出局。

7、量平价跌,继续卖出:成交量停止减少,股价急速滑落,此阶段应继续坚持及早卖出的方针,不要买入当心“飞刀断手”。

8、量增价跌,弃卖观望:股价经过长期大幅下跌之后,出现成交量增加,即使股价仍在下落,也要慎重对待极度恐慌的“杀跌”,所以此阶段的操作原则是放弃卖出空仓观望。低价区的增量说明有资金接盘,说明后期有望形成底部或反弹的产生,适宜关注。有时若在趋势逆转跌势的初期出现“量增价跌”,那么更应果断地清仓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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