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犯罪的基本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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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犯罪的基本表现形式有哪些?
股市犯罪有许多种,从广义上讲,凡是涉及股票市场的犯罪行为都可称为股市犯罪,而狭义的股市犯罪主要是指在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为内部人交易,是指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非法获利的一种证券欺诈行为。
这里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在某种意义上说,信息也是一种资源,内幕交易就是利用了这种资源分布的不均匀性(信息不透明)而进行的交易,这对广大无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操纵市场价格,诱导或指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大家知道,进行公开交易的股票价格与市场供求有着紧密关系。当某种股票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下跌;反之,当该股票的求大于供时。其价格就会上涨。
在正常情况下,股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又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密切相关。当一个公司经营有方,利润增长时,其股票就会吸引广大投资者竞相购买,由此引起市场上对该公司股票的需求增长,从而使这一般票价格上升。
因此人们常说,股票的市场价格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集中表现。操纵股市的行为,就是利用了市场调节股票价格的原理,通过有意哄抬某一股票的价格,或有意压低某一股票的价格等各种手段,人为地影响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使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悖离,从而就在股票价格的变化之中损害他人谋求私利。
(3)欺诈客户。与前面两种形式不同,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经营、服务机构或发行人,而不是投资者。欺诈客户的主要表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以及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等。
(4)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被误导而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决定。虚假陈述的主体也不是投资者,它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也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
以上是放市犯罪的几种基本表现形式。关于股市犯罪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只有那些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的股市违法行为才构成股市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涉及金额巨大。
(2)手段恶劣,如采用绑架、逼供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等。
(3)社会危害严重,如因对股市进行操纵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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