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股票发行有哪些要求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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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股票发行有哪些要求及规定?
我国发行股票的时间还不长,还缺少成功的经验,因而对股票发行的规定及其管理办法还比较粗略。1987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负责管理我国股票发行、转让的主管机关。
目前,我国对股票发行的规定及其管理办法是1987年 8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主要的有∶
1.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处要全面管理企业股票的发行和转让工作,对企业股票的发行活动,无论是向企业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公开发行,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发行;无论发行额大还是发行额小都要加强管理。
2.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批企业发行股票时,要严格掌握股票规范化的原则,股票不能还本,股票持有人应根据股票的性质,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3. 企业发行股票的票面格式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样张备案。
4.企业的有偿社会集资,均应采取股票(或债券)的形式。目前,国营企业除经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和以相互参股方式进行横向联合外,不能发行股票;少数经济效益较好的集体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股票。
5.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股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一个企业一次发行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3000万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审批权限,并报总行备案。
6.企业股票的转让,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股票转让,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7.经营企业股票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此项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此项业务,应经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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