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透支交易股票亏损盈亏谁负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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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透支交易股票亏损盈亏谁负责的问题?
股民买入 1000 股,因填单笔误,写成买进 10000股,结果委托成交,致使透支。券商当天通知次日平仓,但股民拒绝。次日券商强行平仓,是否应该赔偿?第对券商来说,只要委托单要件齐全、字迹清晰,就是一张有效的委托单,券商就有义务按有效委托单的指令向证交所场内申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然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发生透支后,券商及时通知委托人次日平仓或补足资金,否则次日强行平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通知,券商可以强行平仓,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1.透支款应否被追缴。股票透支交易的违法性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是无可置辩的,但因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宏观损害程度的不同,亦应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民法通则》第 61 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退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在透支交易中,约定透支是证券商与投资者均故意实施的行为。但是否为"恶意串通"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双方均以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违法回购、违法收购为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有关机关可对透支款进行追缴。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为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对透支款应适用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规定。
2. 风险的承担。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股票透支之债也就是一种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借贷之债的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风险的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人不承担不当得利之风险。故在约定透支的情况下,在透支款未返还时,投资者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等原因发生的透支款亏蚀,不负有赔偿的义务。
3. 双方的过错。无效民事行为损失的承担,应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过错的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过错的程度,另一是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4.反欺诈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0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时,为证券欺诈行为。第 23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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