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信托分业有哪些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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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信托分业有哪些经营原则?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在各自的改革发展过程中.
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出现了跨业务范围乱设滥设业务机构、乱用滥用资金、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性竞争等问题,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并且在一些业务领域已陆续暴露这种风险,造成了国家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的不安定。
总结这些经验教训,中央及时地作出决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大力整顿金融秩序,按照专业经营,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领域系统风险的指导思想,确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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