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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争捅暴上市违规是什么意思?

2024-06-15 23:17:50 来源: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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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争捅暴上市违规是什么意思?

股权之争 捅暴上市违规

12月 7日西藏圣地成为市场焦点。由于西藏圣地第一大股东四川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欠债未还,2285.6 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8.57%被法院强制转让。受让方是同处西藏的另一上市公司拉萨啤酒,成为西藏圣地的新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本是很平常的事,但被法院强制执行,却暴露出事件充满火药味。

次日西藏圣地却发出公告,诉讼第一大股东四川经协公司的实际金额不到位,注资不实。根据西藏圣地的公司章程,四川经协应注人净资产1949.34 万元,其中包括吹塑设备一台,价值人民币 1624.2万元,但设备和资金从未到位,并有四川经协所收职工股、认购款 333.5 万元,也未划拔给股份公司。因此,西藏圣地认为四川经协在法律上不应事有与投资相对应的 2605.81万股法人股,并向西藏高法提起诉讼。

公告中还提到西藏圣地在上市之初,董事会便发现四川经协公司注资不实,并多次向当地政管部门和西藏政府汇报。12月9日四川经协公司也登出公告,公告称该公司对四川高院的民事裁定书,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执行异义申请。该公司没有在四川高法执行厅监督下,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与任何受让方签订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协议。这使西藏圣地股权转让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西藏圣地股权转让案官司套官司,三方各持一词,并引起法律界的不同看法。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股权是否还存在,和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一方认为;四川高院强制转让合法有效,其理由是四川经协持有西藏圣地法人股是实实在在的,托管在上交所的股权也是真实和存在的。因此,转让有效,拉萨啤酒已是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另一方提出∶四川经协出资不实,股权是虚假的,虚假的股权如何能转让。

西藏圣地的股权转让案,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从一开始西藏圣地就属于违规上市这一不争的事实,并诱发出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大股东注资不实,资金不到位,可验资报告是如何通过的?

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却能上市,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应负什么责任?

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后被发现,根本不能上市,是否应该摘牌?

特别是西藏圣地的公告中,强调在上市之初,即发现第一大股东注资不实,并多次向当地政管部门和西藏政府汇报。如果情况属实,当地政管部门和西藏政府为什么允许这种情况存在,而且这些情况为什么在发现当初不进行公告,而是被一场股权转让官司所引爆之后,才公告。

如没有这场官司,西藏圣地还打算再隐瞒欺骗多长时间才告诉股民?

如此重大事件不公告,已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属重大违规。投资者更有理由怀疑这么多年西藏圣地的中报和年报是怎么做出来的,这么重大的事件在中报和年报中为什么从来没有被提起。更进一步可以得出西藏圣地历年的中报和年报都是虚假的结论。西藏圣地股权案不单单是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和股权之争,它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一些上市公司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但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手段蒙混上市,成为股市之中的害群之马。

蒙骗了善良股民,欺骗了管理层,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这种事不严办不足以向广大股民交待。《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赍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上、10%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藏圣地向股东披露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

必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但这种不合格上市公司对股民所造成的损失应该谁负责,却又是一道解不开的难题。

(此文章写于1999年12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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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争 捅暴上市违规

12月 7日西藏圣地成为市场焦点。由于西藏圣地第一大股东四川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欠债未还,2285.6 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8.57%被法院强制转让。受让方是同处西藏的另一上市公司拉萨啤酒,成为西藏圣地的新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本是很平常的事,但被法院强制执行,却暴露出事件充满火药味。

次日西藏圣地却发出公告,诉讼第一大股东四川经协公司的实际金额不到位,注资不实。根据西藏圣地的公司章程,四川经协应注人净资产1949.34 万元,其中包括吹塑设备一台,价值人民币 1624.2万元,但设备和资金从未到位,并有四川经协所收职工股、认购款 333.5 万元,也未划拔给股份公司。因此,西藏圣地认为四川经协在法律上不应事有与投资相对应的 2605.81万股法人股,并向西藏高法提起诉讼。

公告中还提到西藏圣地在上市之初,董事会便发现四川经协公司注资不实,并多次向当地政管部门和西藏政府汇报。12月9日四川经协公司也登出公告,公告称该公司对四川高院的民事裁定书,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执行异义申请。该公司没有在四川高法执行厅监督下,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与任何受让方签订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协议。这使西藏圣地股权转让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西藏圣地股权转让案官司套官司,三方各持一词,并引起法律界的不同看法。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股权是否还存在,和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一方认为;四川高院强制转让合法有效,其理由是四川经协持有西藏圣地法人股是实实在在的,托管在上交所的股权也是真实和存在的。因此,转让有效,拉萨啤酒已是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另一方提出∶四川经协出资不实,股权是虚假的,虚假的股权如何能转让。

西藏圣地的股权转让案,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从一开始西藏圣地就属于违规上市这一不争的事实,并诱发出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大股东注资不实,资金不到位,可验资报告是如何通过的?

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却能上市,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应负什么责任?

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后被发现,根本不能上市,是否应该摘牌?

特别是西藏圣地的公告中,强调在上市之初,即发现第一大股东注资不实,并多次向当地政管部门和西藏政府汇报。如果情况属实,当地政管部门和西藏政府为什么允许这种情况存在,而且这些情况为什么在发现当初不进行公告,而是被一场股权转让官司所引爆之后,才公告。

如没有这场官司,西藏圣地还打算再隐瞒欺骗多长时间才告诉股民?

如此重大事件不公告,已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属重大违规。投资者更有理由怀疑这么多年西藏圣地的中报和年报是怎么做出来的,这么重大的事件在中报和年报中为什么从来没有被提起。更进一步可以得出西藏圣地历年的中报和年报都是虚假的结论。西藏圣地股权案不单单是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和股权之争,它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一些上市公司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但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手段蒙混上市,成为股市之中的害群之马。

蒙骗了善良股民,欺骗了管理层,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这种事不严办不足以向广大股民交待。《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赍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上、10%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藏圣地向股东披露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

必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但这种不合格上市公司对股民所造成的损失应该谁负责,却又是一道解不开的难题。

(此文章写于1999年12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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