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事件责任人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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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事件责任人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
"红光事件"可以说是近年来,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上市公司与不良中介机构联手欺骗投资者性质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一起事件。就"红光事件"本身而言,中介机构,尤其是承销商和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做为注册会计师,竟然未能审计出将10 300万的巨额亏损变为5400万盈利的虚假财务报表。而主承销商却没能发现其客户的关键设备已到报废期这个事实,可见他们存在着基本的职业道德向题。当然,导致"红光事件"发生的也有外部原因,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体制造成的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无风险的利益,而且,证券法出台后,中介机构在企业的初次公开发行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中介机构有无欺骗公众的劣迹将直接影响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承销结果。对于此类事件、最根本的是要通过制度上的改进加以杜绝。做为普通投资者,惟有像红光实业的一位受害投资者那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事后,以上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受到如下处理∶
1.认定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对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招股说明书、1997 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负有直接责任的红光公司董事王志坚、衰剑刚、龚泽仁、谢伟敏、吉晓泉、刘正齐、冉慧敏、周伟、崔晓东、雷代华、陈正心、唐利处以警告。
3.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 方元,并罚款 100 万元。
4.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 800万元和100 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 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子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撒销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
5.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事七护 护国股声中的歌译现泉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 30万元并处罚款 60 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江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6.对承担红光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 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 23万元,并分别罚款 20万元和 46 万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3 年;认定有关直接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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