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鬓托、成交、膏算、交割及过户等手续的办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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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鬓托、成交、膏算、交割及过户等手续的办理有哪些?
开户、鬓托、成交、膏算、交割及过户等手续的办理
1.开户
投资者选定了一家合适的证券商以后,接下来就要在该证券商处开立股东账户。签订委托契约,因为依照现行法规规定,每个投资者要从事股票交易,须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股东账户,办理股东代码卡(实质为证券交易账户)。实际上开户对股票投资有重要意义,因为客户和证券商之间必须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开户申请时,就需要充分掌握客户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资料,目的是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开户包括开设股东账户和开设资金账户两个步骤。
(1)开设股东账户。首先要填写"委托买卖契约",详细写明自己的情况,,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等项目,然后再签字盖章。证券商对客户的各种情况核准后,就向客户发出同意书,再给客户编列账户账号,填制好"开户账户"卡交给客户。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证券开户:
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6.其他与股票发行、与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7.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根据有关规定禁止多头开户。个人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股东账户。
(2)开设资金账户。投资者开设股东账户之后,为了进行委托买卖必须开设资金账户。在办理资金账户时,投资者向具体的证券公司申请开设资金账户,其存入的交易资金限额由证券公司规定。证券公司提供的是代理、托管、出纳等服务,投资人在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可随时提取,证券也可按规定提取。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时,仍然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另外,投资者还要根据证券公司的要求存入一定额度的资 金作为保证金。证券公司按自己的编序为客 户建立档案、并发给客户交易账户卡。目前在上交所系统,资金账户一般在证券经营机构处开立,而且这个专户〈户口)也仅仅在该证券经营机构处交易有效,投资者如需在别的证券经营机构处交易,则需要另开立资金账户,因此,一个投资者可拥有多个资金账户。对投资者资金账 户上的存款,证券经营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开立资金账户所需要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基本上与股东账户相同。
2.委托
这是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的表明以某种价格购买或出卖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请求。客户在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要问其计〔立"买卖委托书",详细写明客户的姓名、账号、委托时间、证券名称。买卖数额、委托种类、委托方式等内容。
(1)委托种类。在证券委托交易中最核心的是证券价格,因此,按证券的委托方价格,委托种类可分为现价委托、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和中心浮动委托。但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
①市价委托。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买卖价格按当时的交易所场内的卖价或买价买进或卖出。这种按发出指令时的市价买入或卖出的委托,称为市价委托。市价委托一般都在客 户迫切需要买卖股票时使用,其主要特点是交易速度快,交易量大。在客户出售证券时。运用市价委托更为有利。因为在证券下跌速度较快时、用这种委托可以减少客户的损失。正因为如此,市价委托是最常见的委托。
②限价委托。这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为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份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证券经纪商接到这种指令后,如果市场证券交易价格符合客户要求就可以立即成交,如果市场价格不符合客 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则应等待。限价委托的执行时间通常都有限制,若超过时间限制,则指令自动作废。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内。如无特别声明,客户的限价指令以一天为限。我国目前也是如此,主要是因为国内股市价格波动较大,一般均要采用当天有效的委托期,而未注明"有效期"者都视为当天有效。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股票的买卖可以照投资者希望的价格,甚至比预期价格更为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以谋求最大利益。但是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必须等待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而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又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剧烈时,限价委托可能会坐失良机,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③现价委托。证券交易价格(买价、卖价、成交价)随时在变化波动,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时,按当前的证券价格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入或卖出指令,这样的价格委托称为现价委托。现价委托的价格是确定的,能否成交则要视证券经纪商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场内时的买卖价格的变化情况。
④中心浮动委托。中心浮动委托是指客户在向证券经纪商发出委托指令时,不仅规定证券的买卖价格,而且还规定了以此价格为中心上下浮动的幅度,证券经纪商可以根据中心价格及浮动幅度来酌情处理。
(2)委托形式。根据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不同,委托可以分为当面委托、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委托等形式。
①当面委托。这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来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前,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须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壤写委托单并签意的形式。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必须写明证券账户号码,资金账户号码、零托人、买入或卖出方式,买卖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日期等。投资者办理柜台委托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证件)和证券账户卡,法人委托出示法人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法人证券账户卡。
证券部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证明文件并确认委托单填写内容后即可接受委托。证券经纪商可以通过电话告知交易所大厅内的出市代表,将客户的委托输入交易所电脑自动摄合系统。有的也可以通过与交易所主机联网的电脑终端,直接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完成后,交易所电脑系统立即将成交情况传递到证券经纪商的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在证券部的柜台通过成交回报终端查看成交结果。采用当面委托,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面对面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因此证券经纪商一般希望投资着采用当面委托方式。实际上,采用当面委托方式的大多是中小投资者。因为证券经纪商同中小投资者比较熟悉。当面定交比较可靠,而且中小投资者一般没有力量控制股市。所以他们常常聚集在股票交易现场,观察股票行情, 随时准备买进卖出,因此,他们大多采用当面委托方式。
②电话委托。这是指把计算机系统与普通电话联结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系统,投资者通过普通双音频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实的一种委托形式。开设电话委托的证券经纪商,需要具备一个将计算机系统和普通电话网联结的电话自动委杆交易系统。报资者要和证券经纪商签订电话委托买卖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贵任,填写专门1的电话委托开户表,并亲自 去柜台输入自己的电话委托交易密码。
开设电话委托专户后,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接拨通证券经纪商的电话委托热线,电话委托交易系统会自动用标准普通话提示投资者通过电话机上数字键输入密码、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并自动将投资者委托情况复述一遍、经投资者确认后,该系统会自动将复述及确认内容打印以备查验。只有在投资者确认而且系统回答委托完毕后,该委托才生效。并将委托输入交易所电脑系统。一般来说,大投资者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多,这是由于大投资者买进卖出的数量和金额都比较大。必须坚持机动、保密及分散的原则。采用电话委托可以不受交易现场气氛的影响,避免情绪波动致使买进过量或卖出过量,扰乱原来的投资计划。因此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电话委托将会越来越普及。
③函电委托。这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书采用传真或函电方式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接到传真委托书或函电委托书后。代为填写委托书。经核对无误后,及时申报进场。并将传真件或函电件作为附件附于委托书后。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时间,购买还是出售证券、买卖证券的名称、买卖证券的数量、客户的姓名、账号、委托的有效期限、成交价格等等。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就可以据此办理委托业务。目前,证券交易条件不断完善,通信技术广泛运用于证券交易系统,函电委托已很少被采用。
④ 自助委托。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成熟和,发展,证券交易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各种方便投资者高效率地下达委托指令的自动化系统被并发出来,如条形码、磁卡、触摸屏、计算机终端等、自助委托就是指投资者自己使用这些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或操作程序,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交易的委托形式。
其实,电话委托也是一种自助委托。自助委托由于整个过程是由计算机处理完成,具有高效率和方便等特点,但有时也会由于投资者的操作失误或系统出现故章,发生投资者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纠纷,因此,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之间,在采用自助委托时应考虑好双方的责权关系。自助委托中利用计算机终端进行的委托称为电脑委托,题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经纪商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联结的电脑终端,按照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买卖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委托和有关信惠查询的一种先进的委托方式。
证券经纪商一般在其营业部为电脑委托客户提供电脑终端,目前也有个别客户使用自 己的电脑设备与证券经纪商系统、进行远程联结。证券经纪商的电脑委托系统可以提供多种服务,投资者通过电脑不仅可以进行买卖委托,还可以查看行情和详细的个股分析资料,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和详细地了解市场状况以及下达买卖指令。
3.竞价成交
成交就是股票买卖双方同意达成一笔股票交易的行为。由于客户买卖股票都要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因此。具体的成交是由证券经纪商代表客户实现的。成交价是经由买卖双方充分参与,在一定的撮合原则下,由市场供需决定的公平、合理的价格。证券市场的中心环节是竞价成交,竞价戚交机制使市场成为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市场。
(1)竞价原则。证券交易所里进行股票交易一般都采用电脑竟价买卖的方式,在竞价买卖方式中,买方和卖方不只是一个,而是很多家,这样往往会出现几个买方和卖方同时竞价,对竞价买卖中成交顺序一般都遵守相应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数量优先原则。
①价格优先原则,就是指谁出价(或要价)越高(或越低)谁就有优先购买(或出卖》的权利。对买方来说、出价越高越有可能得到优先购买的权利;对卖方来说,要价最低的卖方能优先达成交易。
②时间优先原则,就是在证券经纪商的出价(或要价)都一样时;谁最先出价(或要价)谁就有购买(或出卖)的优先权利。例如,证券经纪商甲、乙、丙三个人出价一样。但出价时间不同,甲出价最早,乙出价次之,丙最后出价,他们各自要求购买 200股,卖方丁拟卖出 400股。在这次竟价中,甲出价最早。有优先成交权,于是购得 200股;乙虽晚于甲。但早于丙也可购得 200股;丙出价最晚,则没能成交,只能在下一轮竞价中购买。
③数量优先原则,就是在证券经纪商出价一样或要价一样,而且报价时间也一致的情况下,淮购买或出售的数量最大,谁就有权优先成交。例如.证券经纪商甲,乙、丙三人出价及时间都一致,但要求购买的数量不一致,买方甲要求购买 300股,乙要求购买 200般,丙要求购买100股。卖方丁卖出 500股。这里,甲、乙购买的数量最多,可以优先成交,丙购买的数量最少,没能成交,只能等下一轮竞价。
(2)竞价方式。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有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这两种方式是在不同的交易时段上采用的。集合竟价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始前一段时间用于产生第一笔交易。第一笔交易的价格称为开盘价。产生开盘价之后,则以后的正常交易就采用连续竞价方式进行。例如,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即对每个交易日上午9;15 至9;25 电脑撮合系统受理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集合竞价处理,对其余时间的有效委托进行连续竞价处理。
①集合竞价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半小时内电脑撮合系统只接受委托申报而不撮合配对。在正式开市前一瞬间,对于每一种证券,系统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盘而产生一个开盘参考价,继而将能够成交的委托以此参考价为成交价全部摄合成交。
这一处理过程称为集合竞价。集合竞价的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系统对所有买入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出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时按照进入系统的先后排列。
第二步,系统根据竟价规则自动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所有成交均以此价格成交;集合竟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是;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三步,系统依序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未成交的委托排队等待成,交。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通常是当天的第一笔交易成交价格,称为开盘价。
如果通过集合竞价没有产生成交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开不出盘"的倩况,一般规定在一段时间(如 30 分钟)以后,开盘价就用前收盘价代替,如果在这一段时间内,能够产生交易,则第一笔交易价格仍被视为开盘价。由此可知,集合竞价就是产生当日开盘价的竞价处理过程。
②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叫买叫卖的过程。这里的叫买叫卖是指交易所揭示的尚未成交的买入申报。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机会成交。
连续竞价的具体程序如下∶对新进入的一个买进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委托队列排队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买入限价高于或等于卖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限价,则与卖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新进入的一个卖出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卖委托队列排队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卖出限价低于或等于买委托队列的最高买入限价,则与买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这样循环往复,直到收市。
4.清算
它是指股票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买卖成交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各证券商之间的股票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汇总核算进行轧差,计算应收应付股票和应收应付金额的一种程序。清算是为交割作准备的,清算以后。
交易者就不必每笔交易交付股票或价款,而只是支付买卖差额即可。例如.某证券公司在一天里分别与两个证券商达成了购买 400 股和出售600 股某种股票的合同,如果没有清算,则证券公司就必须在交付 600 股股票的同时又收取400股相同的股票;如果通过清算机构,证券公司 只要向清算机构交付 200 股股票就可完成两笔股票的交易,减少了交割的数量。 因此,清算是交割的必要准备阶段。清算包括资金清算与股票清算两个方面。不同的交易场所采用不同的清算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登记结算体系就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集中清算与集中登记"的模式,也就是成立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清算一体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1996 年5月18 日之前采用的是"集中清算与分散清算式登记"模式,自1996年5月18日始,深圳证券市场开始正式实施股份集中管理与清算制度。 股份清单数据直接通过深圳结算公司和各地证券商之间的通讯系统进行传递。不再通过各地证券登记机构这一中间环节,从而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能够直接对证券商股份总账及其名下投资者的明细股份集中进行清算,各地证券商不再需要委托专人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清算手续。
5.交割
它是指股票卖方将卖出股票交付买方。实方将买进股票的价款交付给卖方的行为,也即是买卖股票成交后货银兑付的过程。股票清算之后,即可办理交割手续。投资者在委托买进股票并成交后,必须缴纳所需款项,才能领取所买进的股票。同样,投资者在委托卖出股票并成交后,应缘纳卖出的股票,才能领取应得的价款。我国《证券法》禁止信用交易,投资者在买进股票时必须在资金账户上存有足够的保证金;在卖出股票时,证券账户上必须有相应的股票。
中国证券市场自 1992年开始实行"无纸化制度",实物股票不再流通。投资者所持股票体现为其证券账户中的电子数据记录。因此,交割只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股累系数据和资金账户中资金数据的账面记加记减。虽然交割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缩结果实现股票与价款的收付,从而了结整个交易过程,但在实际交割中,交割的具体方式是有所不同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交割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对 A 股实行T+1交割,对 B股实行T+3交割。
根据成交日和交割日相距时阿的长短,证券交易交割方式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当日交割,又称 T+0交割,就是在成交的当天,交易双方就完成交付股票和价款的手续。它一般适用于证券商的自营买卖,并且一般交易双方若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则都必须当日交割,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在下午2点以前进行的现金交易,其交割必须在2 点半以前完成,在下午2 点以后进行的交易,则必须在交易后 30分钟内完成。
(2)次日交割又称T+1交割,股票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于下一营业日进行股票和价款的收付,完成交割。我国目前上海、深圳两市交易所对 A 股实行的都是T+1交割制度。
(3)例行日交割。交易双方成交后。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或惯例进行交割。各交易所对例行日交割的日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日本规定例行交割是在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日进行。纽约交易所规定例行交割应在成交后的第五个营业日的中午 12 点以前完成交割;如果交割对象是美国政府证券,则必须在成交后的次日进行交割。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A 股例行日交割即为次日进行交割(T+1),B股例行日交割则为 T+3(成交日后第三个营业日)交割。通常,若无特别指明, 交割都为例行日交割。
(4)特约日交割。股票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在从成交日算起 15 天以内的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交割。这种交割方式是为了方便那些无法进行例行交割的客户〈如异地)而设立的。
(5)发行日交割。这种交割方式适用于新股发行。股票买窦双方对那些已确定发行日但尚未发行的新股在交易所完成买卖后,待发行日进行股票和价款的收付。其目的是给予那些尚未发行但已确定要发行的新股东以卖出的自由,并将其买卖置于交易所的管理监督之下。6.过户。它是指在记名股票的交易中,成交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手续,即原所有者(股票交易中的卖方)向新所有者〈股票交易中的买方)转移有关股票全部权利的记录手续。股票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不记名股票上并不记载其所有者的姓名,因此转让时无需过户;记名般禀的所有权属于股票上所记载的人,因此在买卖时需要原所有者签名表示放弃其原所有权,而买方则要办理签名手续以确认对股票的所有权,过户以后,股票的交易才算完成。
办理过户手续时,股票的买方需要携带买进的股票、成交单、身份证明和本人印鉴,其股票必须是经过原所有人背书的可转让的股票,成交单上所记载的股票名称应与过户般票名称相一致,所记载的买进股票的数量也要与过户股票的数量相一致。实际上,整个过户工作是由证券交易所通过电脑系统统一办理的。在股票清算交割时,交易所就已为投资者办妥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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