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信息披露违规案给我们哪些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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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信息披露违规案给我们哪些经验及启示?
(1)广华事件
1996年元月下旬,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该公司将其60.5%国家股股权转让给美国凌龙一事,中国证监会对此迅即做出反应,翌日,中国证监会在各大证券报刊上发文批评,四川广华公司上述做法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暂不对外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要求。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四川广华对转让国家股事宜当属这其中的"重大事件"一类。
另据证监会1993年制订的《关于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19条,"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四川广华在未征得证监会同意的情形下就草率地公布其转让国家股事宜,实属违规之举。证监会同时决定1月25日至26日暂停四川广华公司流通股交易。
(2)可转换债事件
1996年4月下旬,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消息四起,有可能发行的公司股价闻风而动。而后不久,中国证监会即对擅自公布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消息的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证监会认为两公司董事会在未向证监会作出报告的情况下分别披露了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消息,直接违反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19条规定。
无独有偶,1个月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因同一问题"撞了南墙"。证监会指出,连大冷公司在其发布的《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涉及到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从提案程序到表决内容都存有不规范问题;粤美的公司刊发的《关于召开1995年度股东年会的公告》中也涉及到审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两公司的做法有违信息披露的规定,故对上述两公司及其董事长给予通报批评。证监会重申,关于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办法出台前,各地不得自行其事;上市公司不得就可转换债券问题做出法律上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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