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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操纵市场案?百文事件给投资者哪些启示?

2024-06-15 23:17:50 来源: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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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操纵市场案?百文事件给投资者哪些启示?

1995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新上市不久的郑州百文交易量异常放大,迅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此情。

5月9日,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向外界宣称,该公司通过上交所系统购入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7124797股,占郑州百文股份总额的6.88%仅隔一日,据郑州百文公司发布的公告称,除北京金昌公司已持郑州百文6.88%A股外,另有个人投资者袁敬民已持该公司股票7685445股,占百文股份总额的7.43%一个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举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如此大的份额,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尚属首次,故引起各方关注。

郑州百文属沪市商业股,公众股5149万股,业绩尚可。北京金昌公司表示其大量购入百文股份,纯属一种投资行为,是受母公司北京建昊集团的委派进行证券投资的。之所以选择郑州百文,是因为该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竞争环境较优,分红方案也吸引人。据了解,金昌公司与个人投资者袁敬民同为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的客户,而金昌公司则矢口否认袁敬民与他们有任何关联。5月中旬,百文事件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一个来自辽宁的李先生称,袁敬民是他的姨夫,从未涉足过证券市场,李某为了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自1992年始一直使用袁敬民的名字和身份证从事股票交易。

李先生表示他看好郑州百文,是因其为含权股,而质地也不错,在二级市场定会有所表现。故到4月24日这一天,他就购进140万股。后又听说有机构在大规模建仓百文股份,从5月2日起,李某再继续跟进买入,最多持股逾800万股。5月9日,他在"减仓过程中,发现筹码已悉数被锁定,经了解才获悉自己已行为违规。李某声称自己仅是一个个人投资者,与北京金昌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和市场价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

而"袁敬民"所持有的股份则远远超过了个人投资者5%的最高持股限制,当属违规之举。但袁敬民帐户的实际操作人李某表示,他事先并不知道《条例》有些规定,若知情,绝对不会再持续购入;同时,他承认自己曾有超额持有某种股票的先例。外界对百文事件最为关心的是它的处理结果。如果百文公司依《条例》第46条规定,收购了"袁敬民"所持有的股票,既违反了股份公司资本三原则中资本维持与不变之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关上市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相背。而且,百文公司欲收购"袁敬民"过线的股票需动用资金5000万元以上,占该公司可动用资金的1/3,无疑会影响百文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即使购入这些股票,资金被长期占用,企业自然不会长期持有,若在二级市场流通,又有可能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从而损害百文公司股东的利益。

另据《条例》第46条规定,金昌公司欲成功收购郑州百文,至少要举牌6次,前后用时一个月,即便按当时沪市600多点偏低市道,金昌公司仍需投入1个多亿元的资金。加之《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故而作为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金昌公司有无能力筹集如此庞大的收购资金,着实令人怀疑,此外,"袁敬民"与金昌公司均为北京某证券部客户,其间是否存在联手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外界所揣测。

6月7日,沸沸扬扬的百文事件终于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指出,金昌公司和袁敬民帐户的实际操作人李石持有郑州百文股票数量,明显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属违规行为。

同时,金昌公司是北京建昊实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石与建昊公司具有资金和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建昊公司还为李石股票融资提供信誉担保。事实足以证明,金昌公司和李石具有共同的资金来源,其大部分都由建昊公司提供,金昌公司和李石在4月24日至5月9日期间,大量连续购入同一种股票,已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故证监会决定,对金昌公司和李石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强制李石在上交所监督下于30个交易日内售出其超比例持有的郑州百文股票,出售所获盈利予以没收。郑州百文事件虽告一段落,但其所暴露的问题却值得人深思,如交易所预警系统的设置,法人大量持股比例和举牌问题。特别是个人持股限度5‰,在目前市场状况下是否适用。

例如一家公司的总股份为1亿股,其实值若每股10元,那么个人投资得最多不能购买超过50万股,而占有这个份额只需500万元。在现今深沪两大市场中,资金实力远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举目皆是,事实上超过5‰的个人持股已不在少数,若不适当放宽个人持股比例,百文事件则有可能有无数个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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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新上市不久的郑州百文交易量异常放大,迅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此情。

5月9日,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向外界宣称,该公司通过上交所系统购入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7124797股,占郑州百文股份总额的6.88%仅隔一日,据郑州百文公司发布的公告称,除北京金昌公司已持郑州百文6.88%A股外,另有个人投资者袁敬民已持该公司股票7685445股,占百文股份总额的7.43%一个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举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如此大的份额,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尚属首次,故引起各方关注。

郑州百文属沪市商业股,公众股5149万股,业绩尚可。北京金昌公司表示其大量购入百文股份,纯属一种投资行为,是受母公司北京建昊集团的委派进行证券投资的。之所以选择郑州百文,是因为该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竞争环境较优,分红方案也吸引人。据了解,金昌公司与个人投资者袁敬民同为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的客户,而金昌公司则矢口否认袁敬民与他们有任何关联。5月中旬,百文事件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一个来自辽宁的李先生称,袁敬民是他的姨夫,从未涉足过证券市场,李某为了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自1992年始一直使用袁敬民的名字和身份证从事股票交易。

李先生表示他看好郑州百文,是因其为含权股,而质地也不错,在二级市场定会有所表现。故到4月24日这一天,他就购进140万股。后又听说有机构在大规模建仓百文股份,从5月2日起,李某再继续跟进买入,最多持股逾800万股。5月9日,他在"减仓过程中,发现筹码已悉数被锁定,经了解才获悉自己已行为违规。李某声称自己仅是一个个人投资者,与北京金昌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和市场价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

而"袁敬民"所持有的股份则远远超过了个人投资者5%的最高持股限制,当属违规之举。但袁敬民帐户的实际操作人李某表示,他事先并不知道《条例》有些规定,若知情,绝对不会再持续购入;同时,他承认自己曾有超额持有某种股票的先例。外界对百文事件最为关心的是它的处理结果。如果百文公司依《条例》第46条规定,收购了"袁敬民"所持有的股票,既违反了股份公司资本三原则中资本维持与不变之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关上市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相背。而且,百文公司欲收购"袁敬民"过线的股票需动用资金5000万元以上,占该公司可动用资金的1/3,无疑会影响百文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即使购入这些股票,资金被长期占用,企业自然不会长期持有,若在二级市场流通,又有可能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从而损害百文公司股东的利益。

另据《条例》第46条规定,金昌公司欲成功收购郑州百文,至少要举牌6次,前后用时一个月,即便按当时沪市600多点偏低市道,金昌公司仍需投入1个多亿元的资金。加之《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故而作为一家投资咨询公司,金昌公司有无能力筹集如此庞大的收购资金,着实令人怀疑,此外,"袁敬民"与金昌公司均为北京某证券部客户,其间是否存在联手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外界所揣测。

6月7日,沸沸扬扬的百文事件终于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指出,金昌公司和袁敬民帐户的实际操作人李石持有郑州百文股票数量,明显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属违规行为。

同时,金昌公司是北京建昊实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石与建昊公司具有资金和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建昊公司还为李石股票融资提供信誉担保。事实足以证明,金昌公司和李石具有共同的资金来源,其大部分都由建昊公司提供,金昌公司和李石在4月24日至5月9日期间,大量连续购入同一种股票,已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故证监会决定,对金昌公司和李石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强制李石在上交所监督下于30个交易日内售出其超比例持有的郑州百文股票,出售所获盈利予以没收。郑州百文事件虽告一段落,但其所暴露的问题却值得人深思,如交易所预警系统的设置,法人大量持股比例和举牌问题。特别是个人持股限度5‰,在目前市场状况下是否适用。

例如一家公司的总股份为1亿股,其实值若每股10元,那么个人投资得最多不能购买超过50万股,而占有这个份额只需500万元。在现今深沪两大市场中,资金实力远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举目皆是,事实上超过5‰的个人持股已不在少数,若不适当放宽个人持股比例,百文事件则有可能有无数个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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