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如何清算、交割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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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如何清算、交割和过户?
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成交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各证券商之间的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销,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金额,这种程序就是清算。清算包括资金清算与股票清算两个方面。不同的交易场所采用不同的清算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的就是两种不同的登记结算体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是"集中清算与集中登记"的模式,也就是成立中央登记清算公司,交易清算一体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1996年5月18日之前采用的是"集中清算与分散式登记"模式,也就是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作为各区域证券市场的中央结算机构、负责所有进入深圳清算系统的证券商之间的一级清算与交收,各地区登记处(公司)作为各地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者的股份登记机构,负责投资者层面的股份变更登记。深股实行交易、清算分离制,从 1996年5月18日始,深圳证券市场开始正式实施股份集中管理与清算制度。股份清单数据直接通过深圳结算公司和各地证券商之间的通讯系统进行传递,不再通过各地证券登记机构这一中间环节,从而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能够直接对证券商股份总帐及其名下投资者的明细股份集中进行清算,各地证券商不再需要委托专人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份清算手续。证券清算后,即可办理交割手续。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是指证券卖方将卖出证券交付买方,买方将买进证券的价款交付给卖方的行为。
由于证券买卖双方都是通过证券商进行的,买卖双方并不接见面,证券成交和交割等均由证券商代为完成,所以,证券交割分为证券商与委托人之之间的交付和证券商与证券商之间的交付两个阶段。
证券商与委托人之间的交付应在证券商与证券商间交付以前进行。证券买方通常在委托证券经纪商买进证券时,就已将买进证券的价款存入其交易帐户;证券卖方同样是委托经纪商时,已将证券交付给经纪商,以避免不能交割的危险。如果委托人在证券商相互交付时仍不能交付证券和价款,证券商有权将购入证券卖出或将出售证券买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证券商在完成成交后,应当于第二天向委托人传达证券成交通知书。通知书一般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成交日期及时间;
(2)成交数量;
(3)证券名称;
(4)完成委托的证券交易所;
(5)成交价格和金额;
(6)过户税;
(7)利息;
(8)佣金;
(9〕邮费;
(10)应收或应付金额;
(11)交割日期;
(12)其他事项。
证券商寄送成交通知书可以使委托人了解成交的具体情况,以便委托人据此发回成交确认书。
证券商之间的交割,应当在证券成交的当日收市后进行,证券商之间的证券和价款的交割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主持下进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实除雷要。分别采用个别交割和集中交割两种形式。个别交割是每笔交易买卖双方的证券商直接办理交割手续。这种交割形式虽然费时费力,但却是某些证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交易形式。集中交割是证券交易所对同一证券商在同一日成交的证券买卖先进行清算,再对同种证券的买出和买进股数以及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仅就净余股数和价款进行交割。集中交割是证券交易所通常采用的证券交割形式。
我国目前在证券交割上采用T+1规则,即证券商与委托客户应当在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办理完毕交割事宜,如当天正逢法定休假日,则交割日期顺延-日。
证券经交易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这是记名证券的基本特征。
所谓证券交易的过户,是指在记名证券的交易中,成交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手续,即原所有者(证券交易中的卖方)向新所有者(证券交易中的买方)转移有关证券全部权利的记录手续。
办理证券的过户手续是各国证券交易制度中通行的作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同时对于买入者也有极大好处。
首先,办理证券过户手续可以使证券交易的买方获得证券所代表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股票,只有经过过户登记,股东名册上有记载的目前的合法持有人才能享受股东权利,如领取股息和红利、参加公司的股东会等。如买人的是记名债券,就能便于在发行人偿还本息时或公司合并、分立时及时得到通知。第二,证券过户后,即使有纸化证券遗失或毁损,证券持有人可办理挂失手续,申请补发新的证券,而不会因此丧失其权利。如果证券的买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旦证券遗失或毁损,就无法从发行公司获取与此相关的权利。
第三,办理了过户手续,才可能知道购进的证券是否伪造变造,是否已被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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