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缩股"和"股份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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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缩股"和"股份收回"吗?
缩股又称为股份合并,是指公司将其股份以数股合并为一股的行为,股份合并的结果会导致公司股份数目的减少,但并不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值和股东权益值。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对于股份合并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股份公司或股份制试点企业为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规则,往往需在发行准备实施缩股方案,以解决发行额度短缺与《公司法》要求之间的矛盾。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年2月3日对新股发行政策做出的《补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股发行前拟实施缩股的,应当受到严格控制;确因计划额度不足而无法发行和上市新股的,其缩股行为要遵循以下规则
(1)股份有限公司在实施缔股方案前除须取得法律要求的授权与批准外,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2)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而实施的缩股,必须采取同比例缩股办法;
(3)凡采取缩股方式上市的公司,上市后3年内不得配股。
殷份收回又称"股份回购",也是股份消除方式之一,即由公司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购买回来。按照我国《公司法》第 149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根据上述规则和证券法制实践中的惯例,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
(1)已发行特别股的股份公司可经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余收回待别股;
(2)当少数股东因合理原因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终止股东资格,取回股本时,公司可通过合法程序收回这些股份;
(3)在股东清算或受破产宣告时,为抵偿在清算或受破产宣告前所欠的债务,公司可按市价收回其股份。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为消除股份而实施股份收回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如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减资提出异议,公司应对其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
(3)公司收回本公司股份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回购已设立抵押的本公司的股票;
(4)股份收回注销后,须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在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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