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中个人持股可否超过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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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中个人持股可否超过千分之五?
个人持股可否超过千分之五
1993年5月4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有特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财务报告称,该公司总股本为1800 万股,董事长持有股数 3774840股。如此算来,其所持股数竟占公司总股本的209.7‰,该公司还有其他8位董事持股数超过 5%这并不违反《条例》规定。
因为该公司是1992年7月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原公司改制成立的。原公司认股户经批准可按原认股额转为等额股份,不受个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 5‰限制。市价委托造成的损失谁负担
某投资者买卖股票欲执出 1000股A股票。为了保证委托能以最快的速度成交,采用了市价委托的方式。当时正值下午2点10分,行情显示屏上显示出A股票即时成交价为5.60元。第二天交割时,发现自己委托卖出的成交价公为5.35元,接近当天该股票最低价5.31元!
为什么市价委托的股票成交价会与即时成交价相差如此之大?由此造成的差价损失券商是否应该承担?
上海证交所交易系统中并未设置市价申报程序。因此,尽管 券商按受客户的市价委托,但其实是由其驻场内交易员在接到场 外报单后,根据当时该股票交易的实际情况,替投资者决定一个电报价格,然后输入电脑,使这笔买卖得以成交。
鉴于这种情况,市价委托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首先,券商一旦接受了投资者的市价委托,便必须确保该笔委托在当天成交,否则,投资者有权追究券商的违约责任。 其次,市价委托未对股票成交价格予以限定,因此,场内交易员在进行电报时,为了确保委托能百分之百成交,往往存在将卖出申报价定得过低,或将买进申报价格定得过高的倾向。如果 恰好遇上股价大幅波动,交易员要想以适中的价格保证委托成 交,无疑有一定的难度。处理得不好,很容易出现成交价与即时价相殊的情况,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因此,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在行情波动较大时,市价委托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务必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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