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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中的透支交易股票亏损谁负责?

2024-06-15 23:17:50 来源: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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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中的透支交易股票亏损谁负责?

透支交易股票亏损谁负责

某股民买入 1000股,因填单笔误,写成买进 10000股,结果委托成交,致使透支。券商当天通知次日平仓,但股民拒绝。次日券商强行平仓,是否应该赔偿?

第一,对券商来说,只要委托单要件齐全、字迹清晰,就是一张有效的委托单,券商就有义务按有效委托单的指令向证交所场内申报,所生的法律后果自然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发生透支后,券商及时通知委托人次日平仓或补足资金,否则次日强行平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通知,券商可以强行平仓,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一)透支款应否被追缴。

股票透支交易的违法性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是无可置辩的,但因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宏观损害程度的不同,亦应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在透支交易中,约定透支是证券商与投资者均故意实施的行为。但是否为"恶意串通"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双方均以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违法回购、违法收购为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有关机关可对透支款进行追缴。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为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对透支款应适用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规定。

(二)风险的承担。

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股票透支之债也就是一种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借贷之债的一个不同之外就在于风险的承担。不当得到返还义务人不承担不当得利之风险。故在约定透支的情况下,在透支款尚未返还时,投资者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等原因发生的透支款亏蚀,不负有赔偿的义务。

(三)双方的过错。

无效民事行为损失的承担。应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过错的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过错的程度,另一是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四)反欺诈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委《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时,为证券欺诈行为。第 23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亏蚀的承担。

根据以上讨论,得出透支交易亏损承担的不同方式;

1.在发生善意透支时,在证券商与投资者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双方平均分担其亏蚀部分。在一方有过失时,过失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亏蚀。

2.在投资者单方恶意透支时,由投资者承担全部或大部分亏蚀。

3.证券商与投资者联手使用透支交易手段,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回购与违法收购等违法事项的,由有关机关对其透支交易款项进行收缴。

4.证券商为赚取佣金,主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鼓励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股票交易的,其透支款亏蚀由证券商自行承担。

5.投资者如有故意低价抛出般票套现,故意放弃配股及红利权,疏于照顾等过错行为;证券商有故意在低价区平仓,代理交易失误等过错行为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部分的亏蚀额。

6.证券商与投资者订有透支亏损分担协议的,在不存在上述违法事项并且亏损分担协议又无显示公平内容的,可按协议承担其亏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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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交易股票亏损谁负责

某股民买入 1000股,因填单笔误,写成买进 10000股,结果委托成交,致使透支。券商当天通知次日平仓,但股民拒绝。次日券商强行平仓,是否应该赔偿?

第一,对券商来说,只要委托单要件齐全、字迹清晰,就是一张有效的委托单,券商就有义务按有效委托单的指令向证交所场内申报,所生的法律后果自然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发生透支后,券商及时通知委托人次日平仓或补足资金,否则次日强行平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通知,券商可以强行平仓,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一)透支款应否被追缴。

股票透支交易的违法性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是无可置辩的,但因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宏观损害程度的不同,亦应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在透支交易中,约定透支是证券商与投资者均故意实施的行为。但是否为"恶意串通"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双方均以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违法回购、违法收购为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有关机关可对透支款进行追缴。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为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对透支款应适用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规定。

(二)风险的承担。

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股票透支之债也就是一种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借贷之债的一个不同之外就在于风险的承担。不当得到返还义务人不承担不当得利之风险。故在约定透支的情况下,在透支款尚未返还时,投资者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等原因发生的透支款亏蚀,不负有赔偿的义务。

(三)双方的过错。

无效民事行为损失的承担。应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过错的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过错的程度,另一是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四)反欺诈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委《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时,为证券欺诈行为。第 23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亏蚀的承担。

根据以上讨论,得出透支交易亏损承担的不同方式;

1.在发生善意透支时,在证券商与投资者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双方平均分担其亏蚀部分。在一方有过失时,过失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亏蚀。

2.在投资者单方恶意透支时,由投资者承担全部或大部分亏蚀。

3.证券商与投资者联手使用透支交易手段,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法回购与违法收购等违法事项的,由有关机关对其透支交易款项进行收缴。

4.证券商为赚取佣金,主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鼓励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股票交易的,其透支款亏蚀由证券商自行承担。

5.投资者如有故意低价抛出般票套现,故意放弃配股及红利权,疏于照顾等过错行为;证券商有故意在低价区平仓,代理交易失误等过错行为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部分的亏蚀额。

6.证券商与投资者订有透支亏损分担协议的,在不存在上述违法事项并且亏损分担协议又无显示公平内容的,可按协议承担其亏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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