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缴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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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日前,某证券报在一版刊登了一则消息,称税务部门要对股份制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这里涉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何题,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盈余公积金的概念。
盈余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的 10%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
大致有几点可以明确。
(1)对转增可流通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仅是对其中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部分征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部分,明确其"不属于红利性质的分配",故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派发红股征税规定须严格执行。"各地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著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抉纠正"。对以红股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子以征税,尽管上述文件第 11条已作明确要求,且应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但迄今为止,仅有少数城市如深训、大连等开始执行.大部分地税局并未行动。
新文件则不仅要求各地区全部执行,且要求严格遵照(089)号文件执行。依据税务部门的解释,由于上述文件未加"税款所属期",所以实际执行应是对股份公司起自 1994年的年度利润分配(在1995年派发)征收红股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对红股及转增股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派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由于积欠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地方税务局在征收红股及转增股份个人所得税时,在操作上即明确了由股份企业来代扣,地方税务局只对股份制企业构成直接关系。如何代扣将是股份制企业所要考虑的问题。
(4)盈余公积金转增可流通股自何时开始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地税局曾于1997年S月下发了该方面的地税通知,称将自 1997年底分红派息开始,对盈余公积金转增可流通股部分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它应当视同红股一样征税,只有在获国税局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豁免,时间上应同于红股对待。在税率上,深圳市依然执行优惠政策,即按个人所得的 20%减去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一比例征收。
对全国而言,目前在执行征缴个人所得积时,各地的做法有所差异,有的严格按照 20%收、有的打了折扣,有的则并未征收,具体情形可参看上市公司的年报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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