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规则》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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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补充修改
沪、深两交易所近日同时发布公告称,根据《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两家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主要涉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停牌。沪深两交易所此举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告主要内容为;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时,交易所有权对其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某只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认定为交易异常波动∶
第一,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第二,某只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列人"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第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第四,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 10倍;
第五,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第六,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
上述有关修订条款将分步实施,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从1998年6月5日(星期五)开始实施,其余各项因技术原因推迟到1998年7月6日(星期一)正式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条款,股票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在次日开市即对该异常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实施临时停牌后,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当事人应对临时停牌事件进行公告,该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刊登后,下午开市即行复牌。
临时停牌的时间应为实施停牌至复牌的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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