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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纠纷和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2024-06-15 23:17:50 来源: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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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纠纷和犯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案例一 报单过时造成委托无效 证券商全额赔偿股民损失

(1)案情简介∶

杨某于1992年4月2日在 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看行情。他上午10时17分在该证券营业部看见"浦东金桥"股票价格很低,便欲购买。当日下午3时左右,杨某填写了一张委托购买"浦东金桥"股票 800股的委托单,其委托买入份为12.42元(每股)。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春验杨某的资金存款情况,核对磁卡、身份证后,便在其委托单上盖了公章和私章。

4月3日,杨某又去该营业部,查看昨日的委托是否成交,结果发现并没有成交,杨某便表示异议,前去询问委托柜台的工作人员。当时工作人员明确回答∶"我们已申报,为何没有成交,你可去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查问。"于是,杨某立即去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看过其买入委托单后,明确告诉杨某,如果那天是在下午3时 30分前申报的,肯定能成交,因为,4月2日"浦东金桥"开盘价为每股11.90元,最高价为每股12.84 元,最低价为每般11.90元,收盘价为每股12.33元。根据股票交易规则,买入委托价高于收盘价的,一般而言.应该可以买进,场内总是先从高价开始买。继而经过电脑配对成交。

杨某听后,便去找该营业部,结果该营业部经理拒而不见。无奈,杨某便又去A 证券公司,要求解决有关问题,仍无明确答复。杨某便会同另三位股友,再去该营业部要求解释为什么没有成交。该营业部一个经理告诉杨某等人∶经过调查后,杨某的委托单的确没有申报,原因是因为工作人员在申报杨的委托单时已超过 15时 30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已闭市。

为此,杨某当即提出要求赔偿,被该经理拒绝。杨某便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A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2)评析及处理结果;

该营业部在接受杨某的委托后,没有能及时而有效地帮助投资人申报,导致原告人无法在低价位买进"浦东金桥"股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该营业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向杨某赔偿。投资人今后若遇类似情况,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证券公司索赔,法院背定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有利于投资人的公证裁决。

最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a.A证券公司应赔偿杨某人民币9032元;

b. 案件受理费由 A证券公司承担。

案例二 投资人粗心误填委托单 风险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1)案情简介∶

朱某与张某是多年的好友,经常一块做股票, 有时合资买卖股票,有时相互用对方的磁卡和资金帐户,关系一直不错。

1992年12月3日下午,朱某携张某的磁卡、资金帐户来到 W证券公司委托购买11000股"电真空"股票,约合人民币144400元。但朱某心急慌忙,在填写股数时,错填成110000股,申报买入价每股13元。

W证券公司委托柜台工作人员要求朱某出示身份证,朱某自称为张某。

忘带身份证,只带着磁卡。工作人员询问其资金存折上的资金是否够,朱回答足够。于是工作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买进"电真空"110000 股,至2时40分以每股12元的价格成交,金额为1417708元。

下午3点左右,朱某才发现自己犯了错误,便立即去营业厅交涉,要求更正和撤销,但为时已晚。由于张某的资金帐户内只有 15余万元,故缺欠金额126万余元,暂由W证券公司垫付。W 证券公司与朱某商议如何解决,当时朱某承认责任在己,要求 W 证券公司帮助解决。

经双方协商,次日由W证券公司提供专线,由朱某将多购进的9.9万股"电真空"在一日内全部卖出,以及时归还 W 证券公司垫付的资金。

朱写下一份字据∶"由于本人失误,多购电真空股票9.9万股,导致资金不足,希望W证券公司大力协助解决,损失由本人负责。"朱某当时署名为张某,W证券公司当即扣下张的磁卡。

晚上,朱某告诉张某此事,张某大惊,两人商量准备第二天把股票全部抛掉。考虑到股数太多,单靠 W证券公司恐难全部抛出,所以由张某去A证券公司抛5万股,另由朱某去W证券公司抛售6万股。

12月4日,朱某来到W证券公司,从上午开始报盘一直到下午3时许,仅成交了2万股。但 W证券公司电脑却显示张某帐上11万股"电真空"已全部报盘,无法再报。W 证券公司即感情况严重,一定是有人在其他证券公司抛售张某帐上的"电真空"股票。经再三追问。朱某才道出实情。W 证券公司立即去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与 A 证券公司联系,查实张某在 A证券公司报盘5万股,成交1万股。上海证交所要求A 证券公司将成交股款128950元立即划拨W 证券公司帐户,同时决定将剩余未成交的8万股转移到W 公司帐户,以保证资金安全。

12月10日,W 证券公司以每股9.09元抛出剩余的8万股"电真空"股票。至此,11 万股"电真空"处理完毕,共损失 321873元,除由张某帐上资金抵偿外,W证券公司尚损失165000元。

张某认为 W 证券公司处理不当,要求 W 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协议不成,最后诉之于某区人民法院。

(2)评析及处理结果∶

引发本股票案件的直接起因在于朱某误填了委托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账户磁卡和资金存折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必须与身份证配套使用,不可转让或出借他人,故张某亦存在一定过错。W证券公司的过失是在朱某委托购买"电真空"股票时,没有根据要求验看朱某的"三证",导致错报成为现实。但事后朱某所写的一份字据,承担了本次差错发生的全部责任,对本案的判断有决定性作用。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先准备进行调解,但几次努力均告失败。最后判决如下∶对于购股款尚有 165000 元人民币的缺口,张某与朱某应全部赔偿。朱某承担 135000元的赔偿额度,张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额度;考虑到张某与朱某经济上的困难,允许在一年内逐步还清赔款;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工作中也负有一定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案例三 透支造成巨额损失 割肉还债理所当然

(1)案情简介∶

王某从 1990年起开始在 A证券公司做股票生意,资金从数万元发展到十几万元、几十万元。1993年,王某终于进入 A证券公司大户室做股票。A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和王某关系不错,彼此比较信任。为了做更大生意,王某经常透支做股票,往往是上午透支几万元,下午在闭市收盘之前平仓。起先 A证券公司并不允许王某这么做,可一方面王某苦苦请求和许诺,且凭其炒股技巧在每次闭市收盘时总能平仓。

另一方面,A证券公司为争取客户和其他证券公司竞争,也考虑到自己的营业额,于是便默许了王某在其营业部内进行股票透支买卖。

1993年 11 月的某天,王某认定"新世界"第二、三天肯定要大幅上涨,于是一下狠心想购买1万股,当时"新世界"价位为每股 30元,1万股需资金30万元,而王资金存折上只有17万元,尚缺13万元。王某又故伎重演,进行透支交易。王某和大户室申报小姐商量,并向其保证当天下午收盘时一定把透支的13万元人民币归还给 A 证券公司。申报小姐起先不同意,但最后还是答应了。当天上午王某透支13万余元购买了大量"新世界"股票。

下午开盘不久,"新世界"暴跌,到2点 30分以后,价格已跌至 25元。这时王某和大户室申报小姐才感大事不妙。申报小姐多次强烈要求王某立即将手中的1万股"新世界"抛出,但王某却幻想价格反弹,死命不肯抛售。

以后几周内,一直股市低迷,人气不足,王某总是无机会解套,A 证券公司也没有办法。就在此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突然下令全市各证券公司杜绝信用交易,彻底清理因大户、散户透支而带来的证券商资金缺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A 证券公司便强烈要求王某在一周内将公司为其垫付的13万元人民币偿还,双方发生激烈争执。A证券公司见说服、劝导无多大作用,便在 11月底将王某的资金帐户和磁卡强行扣押。

为此,王某便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 A证券公司侵权,要求返还磁卡等证件。

(2)评析及处理结果∶

透支信用交易的问题在许多证券公司都存在,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中认识这一问题,对证券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股票透支案件,应根据股民和证券公司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处理。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股票案件以后,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多次调解。在受理后不久要求 A 证券公司将扣押王某的资金存折和磁卡一齐还给王某。因为根据现行法规,证券公司不能擅自扣押客户的资金存折和磁卡等证件。最后经双方友好协商,王某在一个月之内将其"豫园"、"上海电器"、"嘉宝实业"股票割肉低价位抛掉,将所得现金9万元偿还.A证券公司,另外的4万元将在3个月之内逐步还给 A证券公司。A证券公司同意对这13万元的利息不子予追究,以作为让步的一种姿态。

案例四 报单员工作出差错 投资者利益受保护

(1)案情筒介∶

1992年3月12日田某凭中签股票认购证到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认购"二纺机"股票 30股,每股 38元,田某共缴款人民币 1140元。到了4月份,"二纺机"上市交易,田某便想把手中的30股原始股票抛掉。他先后于5月22日、6月11日、8月10日和9月8日4次在B证券公司抛售股票,但均未成交。田某顿起疑心,便去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经查实,未成交的原因是 B证券公司在办理中签缴款股民的股东编号时,未将田某的 30股"二纺机"原始股输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中,于是在田某的电脑帐户上显示出"股东帐户内无此股票"的字样,田某多次抛售当然无法成交。这时股价猛烈下跌,田某认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遂于1992年9月底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B证券公司立即帮助其将股东编号输入电脑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500元。

(2)评析及处理结果∶

田某在这起纠纷中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责任。投资人的合法交易股票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产生的经济利益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其权益,使股民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无效,最后判决 B证券公司赔偿原告田某股票交易应得经济利益的损失3738元,案件受理费 190元由被告 B证券公司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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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报单过时造成委托无效 证券商全额赔偿股民损失

(1)案情简介∶

杨某于1992年4月2日在 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看行情。他上午10时17分在该证券营业部看见"浦东金桥"股票价格很低,便欲购买。当日下午3时左右,杨某填写了一张委托购买"浦东金桥"股票 800股的委托单,其委托买入份为12.42元(每股)。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春验杨某的资金存款情况,核对磁卡、身份证后,便在其委托单上盖了公章和私章。

4月3日,杨某又去该营业部,查看昨日的委托是否成交,结果发现并没有成交,杨某便表示异议,前去询问委托柜台的工作人员。当时工作人员明确回答∶"我们已申报,为何没有成交,你可去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查问。"于是,杨某立即去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看过其买入委托单后,明确告诉杨某,如果那天是在下午3时 30分前申报的,肯定能成交,因为,4月2日"浦东金桥"开盘价为每股11.90元,最高价为每股12.84 元,最低价为每般11.90元,收盘价为每股12.33元。根据股票交易规则,买入委托价高于收盘价的,一般而言.应该可以买进,场内总是先从高价开始买。继而经过电脑配对成交。

杨某听后,便去找该营业部,结果该营业部经理拒而不见。无奈,杨某便又去A 证券公司,要求解决有关问题,仍无明确答复。杨某便会同另三位股友,再去该营业部要求解释为什么没有成交。该营业部一个经理告诉杨某等人∶经过调查后,杨某的委托单的确没有申报,原因是因为工作人员在申报杨的委托单时已超过 15时 30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已闭市。

为此,杨某当即提出要求赔偿,被该经理拒绝。杨某便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A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2)评析及处理结果;

该营业部在接受杨某的委托后,没有能及时而有效地帮助投资人申报,导致原告人无法在低价位买进"浦东金桥"股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该营业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向杨某赔偿。投资人今后若遇类似情况,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证券公司索赔,法院背定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有利于投资人的公证裁决。

最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a.A证券公司应赔偿杨某人民币9032元;

b. 案件受理费由 A证券公司承担。

案例二 投资人粗心误填委托单 风险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1)案情简介∶

朱某与张某是多年的好友,经常一块做股票, 有时合资买卖股票,有时相互用对方的磁卡和资金帐户,关系一直不错。

1992年12月3日下午,朱某携张某的磁卡、资金帐户来到 W证券公司委托购买11000股"电真空"股票,约合人民币144400元。但朱某心急慌忙,在填写股数时,错填成110000股,申报买入价每股13元。

W证券公司委托柜台工作人员要求朱某出示身份证,朱某自称为张某。

忘带身份证,只带着磁卡。工作人员询问其资金存折上的资金是否够,朱回答足够。于是工作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买进"电真空"110000 股,至2时40分以每股12元的价格成交,金额为1417708元。

下午3点左右,朱某才发现自己犯了错误,便立即去营业厅交涉,要求更正和撤销,但为时已晚。由于张某的资金帐户内只有 15余万元,故缺欠金额126万余元,暂由W证券公司垫付。W 证券公司与朱某商议如何解决,当时朱某承认责任在己,要求 W 证券公司帮助解决。

经双方协商,次日由W证券公司提供专线,由朱某将多购进的9.9万股"电真空"在一日内全部卖出,以及时归还 W 证券公司垫付的资金。

朱写下一份字据∶"由于本人失误,多购电真空股票9.9万股,导致资金不足,希望W证券公司大力协助解决,损失由本人负责。"朱某当时署名为张某,W证券公司当即扣下张的磁卡。

晚上,朱某告诉张某此事,张某大惊,两人商量准备第二天把股票全部抛掉。考虑到股数太多,单靠 W证券公司恐难全部抛出,所以由张某去A证券公司抛5万股,另由朱某去W证券公司抛售6万股。

12月4日,朱某来到W证券公司,从上午开始报盘一直到下午3时许,仅成交了2万股。但 W证券公司电脑却显示张某帐上11万股"电真空"已全部报盘,无法再报。W 证券公司即感情况严重,一定是有人在其他证券公司抛售张某帐上的"电真空"股票。经再三追问。朱某才道出实情。W 证券公司立即去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与 A 证券公司联系,查实张某在 A证券公司报盘5万股,成交1万股。上海证交所要求A 证券公司将成交股款128950元立即划拨W 证券公司帐户,同时决定将剩余未成交的8万股转移到W 公司帐户,以保证资金安全。

12月10日,W 证券公司以每股9.09元抛出剩余的8万股"电真空"股票。至此,11 万股"电真空"处理完毕,共损失 321873元,除由张某帐上资金抵偿外,W证券公司尚损失165000元。

张某认为 W 证券公司处理不当,要求 W 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协议不成,最后诉之于某区人民法院。

(2)评析及处理结果∶

引发本股票案件的直接起因在于朱某误填了委托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账户磁卡和资金存折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必须与身份证配套使用,不可转让或出借他人,故张某亦存在一定过错。W证券公司的过失是在朱某委托购买"电真空"股票时,没有根据要求验看朱某的"三证",导致错报成为现实。但事后朱某所写的一份字据,承担了本次差错发生的全部责任,对本案的判断有决定性作用。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先准备进行调解,但几次努力均告失败。最后判决如下∶对于购股款尚有 165000 元人民币的缺口,张某与朱某应全部赔偿。朱某承担 135000元的赔偿额度,张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额度;考虑到张某与朱某经济上的困难,允许在一年内逐步还清赔款;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工作中也负有一定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案例三 透支造成巨额损失 割肉还债理所当然

(1)案情简介∶

王某从 1990年起开始在 A证券公司做股票生意,资金从数万元发展到十几万元、几十万元。1993年,王某终于进入 A证券公司大户室做股票。A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和王某关系不错,彼此比较信任。为了做更大生意,王某经常透支做股票,往往是上午透支几万元,下午在闭市收盘之前平仓。起先 A证券公司并不允许王某这么做,可一方面王某苦苦请求和许诺,且凭其炒股技巧在每次闭市收盘时总能平仓。

另一方面,A证券公司为争取客户和其他证券公司竞争,也考虑到自己的营业额,于是便默许了王某在其营业部内进行股票透支买卖。

1993年 11 月的某天,王某认定"新世界"第二、三天肯定要大幅上涨,于是一下狠心想购买1万股,当时"新世界"价位为每股 30元,1万股需资金30万元,而王资金存折上只有17万元,尚缺13万元。王某又故伎重演,进行透支交易。王某和大户室申报小姐商量,并向其保证当天下午收盘时一定把透支的13万元人民币归还给 A 证券公司。申报小姐起先不同意,但最后还是答应了。当天上午王某透支13万余元购买了大量"新世界"股票。

下午开盘不久,"新世界"暴跌,到2点 30分以后,价格已跌至 25元。这时王某和大户室申报小姐才感大事不妙。申报小姐多次强烈要求王某立即将手中的1万股"新世界"抛出,但王某却幻想价格反弹,死命不肯抛售。

以后几周内,一直股市低迷,人气不足,王某总是无机会解套,A 证券公司也没有办法。就在此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突然下令全市各证券公司杜绝信用交易,彻底清理因大户、散户透支而带来的证券商资金缺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A 证券公司便强烈要求王某在一周内将公司为其垫付的13万元人民币偿还,双方发生激烈争执。A证券公司见说服、劝导无多大作用,便在 11月底将王某的资金帐户和磁卡强行扣押。

为此,王某便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 A证券公司侵权,要求返还磁卡等证件。

(2)评析及处理结果∶

透支信用交易的问题在许多证券公司都存在,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中认识这一问题,对证券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股票透支案件,应根据股民和证券公司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处理。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股票案件以后,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多次调解。在受理后不久要求 A 证券公司将扣押王某的资金存折和磁卡一齐还给王某。因为根据现行法规,证券公司不能擅自扣押客户的资金存折和磁卡等证件。最后经双方友好协商,王某在一个月之内将其"豫园"、"上海电器"、"嘉宝实业"股票割肉低价位抛掉,将所得现金9万元偿还.A证券公司,另外的4万元将在3个月之内逐步还给 A证券公司。A证券公司同意对这13万元的利息不子予追究,以作为让步的一种姿态。

案例四 报单员工作出差错 投资者利益受保护

(1)案情筒介∶

1992年3月12日田某凭中签股票认购证到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认购"二纺机"股票 30股,每股 38元,田某共缴款人民币 1140元。到了4月份,"二纺机"上市交易,田某便想把手中的30股原始股票抛掉。他先后于5月22日、6月11日、8月10日和9月8日4次在B证券公司抛售股票,但均未成交。田某顿起疑心,便去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经查实,未成交的原因是 B证券公司在办理中签缴款股民的股东编号时,未将田某的 30股"二纺机"原始股输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中,于是在田某的电脑帐户上显示出"股东帐户内无此股票"的字样,田某多次抛售当然无法成交。这时股价猛烈下跌,田某认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遂于1992年9月底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B证券公司立即帮助其将股东编号输入电脑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500元。

(2)评析及处理结果∶

田某在这起纠纷中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责任。投资人的合法交易股票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产生的经济利益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其权益,使股民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无效,最后判决 B证券公司赔偿原告田某股票交易应得经济利益的损失3738元,案件受理费 190元由被告 B证券公司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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