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股市纠纷后如何处理?起诉状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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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股市纠纷后如何处理
发生股市纠纷后,一般双方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请人调解,如调解后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再进行仲裁和诉讼。仲裁和诉讼一般是互相排斥的。也就是说,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同时进行诉讼,选择了诉讼也就不可同时要求仲裁。
证券仲裁,是指当事人对有关证券纠纷争执不决时,请求第三者依照法律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相对诉讼而言。仲裁这一方式简便灵活,费用也较节省,但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当一方不履行仲裁决裁时,另一方可根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
而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审判是经济争议的最后处理办法和最终手段。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证券委员会所设立或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仲裁证券纠纷案的常设专门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也附设有仲裁委员会组织。
股民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必要的时候可按照民事诉讼法,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股市纠纷双方无法调解的问题。
公民、法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从而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称为起诉。
人民法院接受诉状以后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称为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4个条件,缺一不可。
这4个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相对的一方即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与谁发生了经济纠纷。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起诉时原告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必须明确地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110条规定,起诉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作笔录,并告之当事人。
起诉状应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外,起诉状还应记明收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并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在7 日内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在7 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股市纠纷中还有一个关于涉外证券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发生涉外纠纷时,当事人可在中国法院也可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但这里有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即究竟采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按照国际惯例,国际证券当事人有权选择有关适用法律,但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例如被选择的法律必须有相当的联系,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不得规避有关国家的法律等。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在争议发生时,应当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相关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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