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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

2024-06-15 23:17:50 来源: 作者: 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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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经营证券业务的申请,经批准始得经营证券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证券业务。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称的证券业务的范围是∶

(一)承销推销证券;

(二)准营买卖证券;

(三)代理买卖证券;

(四)证券投资信托;

(五)证券融资;

(六)证券的登记、签证、结算兑付.集中代保管、财务代理或代办过户;

(七)提供证券发行、投资等方面的咨询;

(八)其他与证券有关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批准的业务绕营范围内,专营或兼营证券业务。

兼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必须在证券主管机关核定的证券营运资金内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擅 自抽调或增加资金,并实行证券业务部门内部独立核算。

证券投资信托所募集的基金必须单独列帐,不得与基金保管机构的目有资产相混淆,证券抽崔托所集的基金与基金保管机构的债务无关。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经营存款、贷款和借贷证券业务。

未经批准,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自己发行的证券办理抵押、贴现、交易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有完备的组织章程并具备法人条件;

(三)有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用于兼营证券业务的单独核算的营运资金。

第四十六条 申请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时,申请人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立证券经营机构中请报告;

(二)证券经营机构章程;

(三)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可行情报告;

(四)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乃简历;

(五)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发生下列情况,应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资本金总额或证券营运资金总额;

(三)变更证券业务经营范围;

(四)在国内外设立或撤销、合并分支机构及业务代理机构;

(五)机构合并或转让;

(六;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解散机构;

(七)其他重大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第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本年度业务状况报告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核签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

第四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提取证券交易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或赔偿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失误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或被偿自营买卖中的损失。

证券交易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由证券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撒销、解散机构时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解决其正在

进行中的业务,第五十一条 在从事证券业务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员。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二)为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向客户保证承担可能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三)为达到排除竟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

(四)其他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或公平交易有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于证券业信誉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职员或其他职员不得向他人公开或泄露客户的证券买卖和其他交易情况。但因接受证券管理机关的例行检查或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而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合肥市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为自己作对应买卖。

第五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编辑发放、供公众阅鉴的投资参考资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使他人误信的内容,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经国家途券主管机关许可,设立程序及有关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类似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

非证券交易所不得使用类似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非会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载明宗旨、住质、住所、公告、业务范圈、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经费、分配、财务会计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服务为其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和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以证券经营机构为限,经批准,会员可兼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代理业务,但在业务和帐务处理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

第六十条 未经许可,会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之外买卖上市证券。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管理制 度,由证券交易所制订,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施行。

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管理制度,应符俣下列原则∶

(一)公平交易,诚实信用;

(二)有利于防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促进及时,准确地公开市场信息,

(四)有利于证券交易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进行处罚,直至除名,有制关处罚办法,由证券交易所制订,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证券主管机关在查明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后,有权命令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或为自己的和益使用共因职务关系得到的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

第六上五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上,公布每个上市证券的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以及总成交量。

第六十六条 . 证券交易所必须按证券主管机关的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市场行情、交易统计资料及证券交易情况报告书.

第六十七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必须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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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经营证券业务的申请,经批准始得经营证券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证券业务。

第四十二条 前条所称的证券业务的范围是∶

(一)承销推销证券;

(二)准营买卖证券;

(三)代理买卖证券;

(四)证券投资信托;

(五)证券融资;

(六)证券的登记、签证、结算兑付.集中代保管、财务代理或代办过户;

(七)提供证券发行、投资等方面的咨询;

(八)其他与证券有关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批准的业务绕营范围内,专营或兼营证券业务。

兼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必须在证券主管机关核定的证券营运资金内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擅 自抽调或增加资金,并实行证券业务部门内部独立核算。

证券投资信托所募集的基金必须单独列帐,不得与基金保管机构的目有资产相混淆,证券抽崔托所集的基金与基金保管机构的债务无关。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经营存款、贷款和借贷证券业务。

未经批准,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自己发行的证券办理抵押、贴现、交易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有完备的组织章程并具备法人条件;

(三)有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用于兼营证券业务的单独核算的营运资金。

第四十六条 申请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时,申请人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立证券经营机构中请报告;

(二)证券经营机构章程;

(三)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可行情报告;

(四)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乃简历;

(五)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发生下列情况,应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资本金总额或证券营运资金总额;

(三)变更证券业务经营范围;

(四)在国内外设立或撤销、合并分支机构及业务代理机构;

(五)机构合并或转让;

(六;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解散机构;

(七)其他重大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第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本年度业务状况报告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核签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

第四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提取证券交易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或赔偿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失误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或被偿自营买卖中的损失。

证券交易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由证券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或撒销、解散机构时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解决其正在

进行中的业务,第五十一条 在从事证券业务中,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员。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二)为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向客户保证承担可能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三)为达到排除竟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

(四)其他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或公平交易有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于证券业信誉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职员或其他职员不得向他人公开或泄露客户的证券买卖和其他交易情况。但因接受证券管理机关的例行检查或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而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合肥市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为自己作对应买卖。

第五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编辑发放、供公众阅鉴的投资参考资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使他人误信的内容,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经国家途券主管机关许可,设立程序及有关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类似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

非证券交易所不得使用类似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非会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载明宗旨、住质、住所、公告、业务范圈、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经费、分配、财务会计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服务为其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和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以证券经营机构为限,经批准,会员可兼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代理业务,但在业务和帐务处理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

第六十条 未经许可,会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之外买卖上市证券。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管理制 度,由证券交易所制订,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施行。

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管理制度,应符俣下列原则∶

(一)公平交易,诚实信用;

(二)有利于防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促进及时,准确地公开市场信息,

(四)有利于证券交易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进行处罚,直至除名,有制关处罚办法,由证券交易所制订,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证券主管机关在查明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后,有权命令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或为自己的和益使用共因职务关系得到的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

第六上五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上,公布每个上市证券的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以及总成交量。

第六十六条 . 证券交易所必须按证券主管机关的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报送市场行情、交易统计资料及证券交易情况报告书.

第六十七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必须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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