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方法??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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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般发行可分为;
(一)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公开发行。
(二)私募发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发起人(法人)金额认购。私募发行的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
(三)内部发行。是指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30%内部发行由主管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
则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股份公司;
(二)生产经营答合深圳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申请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25%;
(五)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少于 500万元,并不低于总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提高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
(八)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报害公众利益的纪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发起人认购和定向发售外,其余部分必须向社会分开发售。定向对象分为内部职工和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紧密联系的企业法人。
内部职工认购部分不得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且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每半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10%企业法人定向购买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0%且二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检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七)招股说明书;
(八)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九)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一)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发行公司须编制招股说明书,真实、全面地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生产经营范围;
(三)发起人或董事、经理简历;
(四)发行股票的理由、目的;
(五)发行股票的总额、种类、数量、每股面额及售价;
(六)发行方式;
(七)发行对象;
(八)证券承销商的名称、承销总数及承销方式;
(九)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主要业务、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
(十)经签证的盈利预测。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如获批准,发行公司应在招股前十日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载于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主管机关认为披露不尽充分时,可要求发行公司将其它相应文件补充公
告。
第十九条 申请再次发行股票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资金运用属同行业较好水平;
(二)距前次发行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申请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股份额;
(四)所筹资金的运用须符合深圳产业政策;
(五)有利于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以吸引外资为目的的可不受本条二、三款的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再次发行嘶票 .应向主管钒关报送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发行。
(一)申请再次发行股票的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四)资金运用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方式、价格、范围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股票分为按面值或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面值发售。所确定的发行价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须由证券承销商分别采取包销、助销或代销方式发售。
承销数量超过3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三家证券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承销数量超过 5000万元的,应有不少于五家证券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发售。
承销团中的总承销离的承销比例应不超过 50%具体比例由总承销商与各分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每次承销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承销期满时尚未售出的股票,按承销合同规定的条教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承销商在销售前,应将承销合同的副本报主管机关备查。证券承销商在承销期内,应按其合同所定的发行价格销售。
第二十五条 证券承销商包销、助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余额的 4倍。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俯商可按承销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包镜、助销的服酬或代销的手续费,其费率标准由主管机关及深圳市物价部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应于承销期满后或承铺的股票全薛销完后15天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发行报告。发行报告应包括∶
(一)销售经过及数量;
(二)认购人总数;
(三)认购发行额0.5%上者的名单;
(四)承销期满后由证券承销商自己认购的数量;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售的方式经主管机关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境内法人购买股票不得使用贷款、拔款。用自有资金购买的,不得超过其总额的 20%所购股票及所获新股认购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分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
年满18周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认购股票。但所持有各种股票的票面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有关门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具体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批准。境外投资者(除发起人外)认购股票,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发行公司应于发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发行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交抄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次实际发售的股票种类、数量、范围、方式、价格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占总股份的1%上的股东名单。
第三十一条 发行公司于营业年度的每半年终了后 60天内,将会计师事物所审阅的中期财务报告或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货,报送主管,并在主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公告。已上市的公司。还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应备置于公司,以备股东或债权人随时查阅。
第三十二条 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依法检查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记录。
第三十三条 股份按不同所有者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家股。是指国营企业净资产所折股份和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政府指定的国营单位持有的股份;
(二)法人股。是指境内企业法人或其它团体法人用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是指本公司职工个人股或社会公众个人股;
(四)特种股。是指中国境外的政府、法人或个人投资购买的股份。国家股的持股比例及转让,由所隶属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或垄断行业,国家要保持控股地位、其它企业的股份比重,以市政府批准的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派发红股属于扩股。公司派发红股不得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并须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报送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股份公司拆股是将股票单位折成若干等额股票单位的行为;已获准上市或柜台转让的公司股票一般不再拆股。如因每一股票单位市价过大影响交易的,上市公司须报交易所审查,并经主管机关确认后方可拆股。未获上市的股票拆股由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五条 发行股票的公司,其税后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亏损;
(二)优先股股息;
(三)法定公积金;
(四)公益金;
(五)任意公积金;
(六)普通股红利
本条第二、六款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由发行公司代扣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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