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募集法人股?什么是一般法人股和法人股个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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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募集法人股?什么是一般法人股和法人股个人化?
募集法人股
在历史上,是指向法人“定向募集”的股份。但后来,则成为深交所对社会法人股的一种通称。“定向募集法人股”是指股份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只对相关法人募集的股份。1994年7月《公司法》颁布前,我国产生了一大批“定向/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中向部分法人“定向募集”的股份称为“定向募集法人股”,当时简称“定向法人股”;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法人股称为“社会募集法人股”,当时简称“社会法人股”。他们所属公司上市后,在深交所为“定向募集法人股”,在上交所为“社会募集法人股”,在证监会网站上统称为“募集法人股”。《公司法》颁布后,定向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被禁止,而社会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又被证监会暂停,被简称为定向或社会法人股的定向或社会募集法人股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其后随着“股份制”的发展,“定向”或“社会”法人股的内涵逐渐扩展,演变为目前除发起人法人股外的其它法人股的总称,在深交所称“定向法人股”,在上交所称“社会法人股”。
一般法人股
一般法人股,是指法人股是指以自身依法可支配的资产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股个人化
“法人股个人化”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定向募集公司不规范发行转让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指以法人股发行登记的部分股权实际上是由个人出资拥有,也即法人股是外壳而个人股是实质。“法人股个人化”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经济与企业开始全面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此同时,中国证券市场也随之发展起来,一系列政策也相应问世。1992年《办法》和《意见》规定,法人股是面向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行的,因此法人股的投资主体排除了自然人。但是在当时有许多法人机构的投资热情并不高,原因在于资金匮乏,以及法人股的限制流通性所导致法人投资资金退出无门,因此证券发行并不顺畅,此时市场和社会采取了变相拓宽融资渠道、吸纳个人投资资金的发行方式。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股权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作为非流通股的“小非”即限售法人股走过了禁售期后,其背后的实际出资人问题开始显现,实际出资人正借助股改的契机来寻求司法救济,各地法院出现了多起类似诉讼,表明“法人股个人化”是证券市场较为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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