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是否有责任通知客户需要缴纳保证金以及是否有责任通过其他方式保证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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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是否有责任通知客户需要缴纳保证金以及是否有责任通过其他方式保证客户利益?
最近我们收到很多这样的咨询∶"我于1901年5月9日买入了某只股票,随后又将其卖出。现在我的经纪人要求我支付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对此我有责任吗?"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此类情况出现过很多次,但每个案例都有不同的背景,每次裁决结果都只适用于个案,相互间缺乏足够的共性,因此无法形成法律条文。法庭一般会按照交易惯例进行处理。这些惯例尽管尚未形成法律,但也将影响未来法律的制定。这类案件通常会视经纪人是否提前通知过客户保证金即将用尽。也许比较好的办法是,在需要保证金的交易中,假设客户在价格下跌过程中买入,则经纪人应该通知客户及时缴纳更多的保证金。
如果在?段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复,那么经纪人可默认其同意卖出股票并执行操作。法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纪人已经给予客户充分的提醒,客户应该及时反馈并保护自身利益,而无权要求经纪人?直等到自己具体的操作指今后才行动。与此同时,客户可能会认为储备过多的保证金以及事先预定股票何时卖出是没必要的,如果价格急剧下跌则立即亏本卖出。这种情况下,客户显然要承担损失责任,因为经纪人只是在执行交易指令卖出股票。但这又会引出另?个问题,经纪人是否有责任通知客户需要缴纳保证金以及是否有责任通过其他方式保证客户利益?另一种情况下,账户里的保证金可能由于突发的市场下跌迅速用尽,经纪人就得考虑在没有得到客户具体交易指令的情况下,是将客户的股票立即抛出,还是尽量保留其股票,等待客户自己做出更好的操作决策。这类案件在裁决时更倾向于要求经纪人对其做法负责。
此时经纪人有两个角色∶ 一是作为经纪人接受客户指令进行交易,并赚取佣金;二是起到类似银行给客户发放贷款的职责,确保账户里的保证金和所购股票安然无恙。这两种角色的权利义务关系恰恰相反,从经纪人的角度看某只股票也许该卖出,但从账户安全的角度看则应继续持有。一般而言,银行无权在不通知借款方的情况下出售贷款,除非双方在事前已有特殊约定。出于这一惯例,银行或其他机构在发放任何贷款时都会与客户签订正式协议,授权银行在贷款出现问题时。可以自行出售抵押物。实际上,当价格下跌时,银行会要求客户增加抵押物。但在市场恐慌期或者经纪人无法得到更多抵押物时。根据协议,贷款往往会被售出。有些证券经纪公司会与客户签订一个类似上述的正式协议。交易者在开户的同时需签订协议,同意在保证金接近危险线时授权经纪人随意卖出股票。
这是?个能够明确各方权责的好办法。该类协议?般很灵活,因为在激烈的竞争中,经纪人不希望用一些非通用的限制条件把客户吓跑。不过,诸如本章开头提到的 1901 年5 月9日发生的那种事件,还是让经纪人和客户更倾向于明确彼此的权责。当日,股市发生的猛烈而迅速的变化让经纪人根本来不及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获得有意义的指令,在股票 5分钟暴跌 10.点的情况下.10个点的保证金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很多大型证券经纪公司发现 11 点到11 点 30分之间,很多客户的账户突然出现大量资金损失,幸亏马上迎来一波反弹行情,挽救了大批客户和经纪公司。"贷款"(无论大额还是小额)质量在很短时间内大幅波动,债权人甚至都没有将其出售的时间。但当天仍然出现了不少由于临时抛售股票造成的重大损失,而且其法律责任始终存在争议。
鉴于 1901年 5月9 日是美国股市历史上十分特殊的一天,相关裁决也不得不考虑这一情况。股票交易所根据这种突发事件制定的规则会影响正常情况下的交易,但极端状况总有可能出现,所以有必要为此做好准备,形成清晰的应急机制。在非正常状况来临,来不及仔细斟酌行动策略时。很难说哪此措施能避免损失。最终,在这次五月恐慌中受损的客户和经纪公司试图协商以公平的方式对分责任,法庭上那些熟悉市场交易的法官也往往倾向于给出相似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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