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虚开增值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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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的案件主要看其涉案金额,和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性,以及涉及的犯案单位的处理,2018年9月25日,中王公司在无实际货款交易的情况下,向方某公司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虚开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数额巨大: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本案系单位犯罪: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